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指向不唯一的间接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9 7:24: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指向不唯一的间接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

【审判规则】 故意杀人案中死者被分尸,当事人否认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警方调查结论及各方证据只有间接证据,缺乏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虽存在大量间接证据且查证属实,但间接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据指向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不满足根据间接证据认定当事人有罪的条件,达不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法院应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不能对当事人定罪量刑。 【关 键 词】 刑事 刑事证据 故意杀人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证据体系 查证属实 相互印证 排除合理怀疑 死刑 证明标准 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 某地,有多人发现人体组织并报警,经法医学尸块检验报告证明,尸块是死后被他人用锐器肢解,送检尸块均属同一个体,但由于尸块不全,只能确定死者系死后一两个小时被分尸,不能确定死因。同时,毒物检验报告证明死者生前曾大量饮酒、服用佐匹克隆安眠药,但现场房屋勘验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类似药物,现场酒瓶内及其他可疑处亦未检出该药物成分,且死者如何服用的安眠药,是何种手段导致死者死亡的等具体作案细节无法查明。警方根据拋尸现场塑料袋上所写的人名锁定承租了存

放该塑料袋房屋的曹X,经多方物证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在曹X承租的房屋内发现多处血迹和人体组织,以及在客厅地面提取足迹一枚,房屋门锁无异常。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能够证明曹X租住地是分尸地点,但无法证明是否为第一现场。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死者是曹X丈夫,但送检的所有可检测的生物学痕迹均为死者所留,同时,拋尸现场提取的物证以及案发房间内均未发现指纹痕迹,不具有犯罪主体指向性。鉴定人证明现场提取的足迹与曹X所穿鞋无法做出同一性认定,指向存在不确定性。电梯、小区门口监控录像证明,案发时间段曹X短时间内多次乘坐电梯拉载有饱满的塑料袋类物品的小拉车出入。但仅凭该监控录像无法排除他人进入该房间作案的可能性,且法医学尸块检验报告显示在案的尸块重达八十斤,曹X短时间内是否有能力将尸块从案发地点转移到抛尸地点存疑。而且,电梯监控录像中的嫌疑人衣着前后不同,仅凭鉴定结果的头部特征相符无法确定该嫌疑人就是曹X。同时,不能凭袋体饱满的塑料袋类物品这一外观上断定内部装的就是尸块。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曹X房屋内提取的笔记本电脑的网页浏览痕迹包含与杀人、抛尸相关的内容,虽然曹X在案发时间段有停留于该房间,但无法排除他人进入房间使用该电脑的可能性,电脑使用人指向不具唯一性。靠近案发地的金象大药房交易流水明细证明,案发时间段曾卖出与死者服用的安眠药相同的安眠药。但金

象大药房交易流水明细显示的出售佐匹克隆胶囊的流水时间,与监控录像显示的曹X此时间段进出小区的时间不协调,曹X回小区的时间早于药店出售记录。案发时间段,曹X曾去天意市场买包,但无法证明曹X买的包即是拋尸所用的包。公诉机关以曹X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另查明:曹X对涉嫌犯罪事实始终予以否认,辩称其不具有作案动机,未曾上网浏览杀人、抛尸等内容的网页。曹X同死者是夫妻关系,虽然二人感情不睦,但案发前二人共同租住一处,共同抚养女儿。 【争议焦点】 故意杀人分尸案中,无直接证据只有大量经查证属实的间接证据。在此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当事人有罪。 【审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曹X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准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对被告人曹X的起诉。宣判后,公诉机关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故意杀人的死刑案件中缺乏直接证据,但存在大量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间接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条件为:(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间接证据作为定案的前提,只有经查证确定为客观真实的证据材料才能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否则,应排除于证据体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