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汇编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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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三)

北京2013.3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学校选址与校园规划……………………………………………………………… (3)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5)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11) 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3) 附录二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校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15) 附录三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6) 附录四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7) 附录五术语 …………………………………………………………………………………(18) 附录六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9) 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促进和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为高等职业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审批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和监督检查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高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的高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校舍建设必须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确保师生安全。 第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 第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的正常功能需要,又要符合节约用地和提高校舍使用效率的原则。学校部分设施在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的前提下,宜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各类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及选配校舍项目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九条 高等职业学校分为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体育类、艺术类。 第十条 本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按表1设定。 表1办学规模(学生数)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5000 普通高职院校 8000 10000 体育、艺术高职院校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1000 2000 3000 注:普通高职院校包括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院校。 第十一条 各类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用房项目构成: 一、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级办公用房、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九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校企合作用房、培训中心、研发创业中心(基地)、国家或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教学产品陈列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游泳馆;医药院校的临床教学用房;农林院校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机动车与自行车停车库(棚)、采暖地区锅炉房等。 三、国家规定建设的民防工程等。

第三章 学校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十二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较高、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 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地质塌陷、泥石流、洪涝及风口、悬崖边、崖底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 应避开高压供电走廊、高压输气管道、输油管道、通航河道。

四、 应避开污染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园规划与政府主导、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社会培养五、学校与铁路、轻轨、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易燃易爆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及太平间、殡仪馆等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高等职业学校均应先编制校园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校园规划的范围为学校围墙(隔离设施)以内的全部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节约集约用地。根据有关规范和规定合理规划建筑用地、室外体育设施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并为学校发展、校企合作留有余地。各类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的容积率为0.50。

第十六条校园规划应根据内部功能,按教学实训、体育运动、生活后勤等功能进行分区,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各功能区的建筑组合应紧凑,教学实训用房应具有通用性、灵活性,以适应专业改变、设备更新的需要。

第十七条 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和文化内涵,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相融合。

第十八条 多所高等职业学校集聚建设的职教园区,其公共设施宜统筹规划建设,做到园区资源共享,以节约集约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