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地压防治细则 2018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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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得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得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与相关单位得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得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就是冲击地压防治得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她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就是冲击地压防治得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与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冲击地压就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得瞬时释放而产生得突然、剧烈破坏得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得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得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得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得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得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得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得,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得。

(二)埋深超过400米得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得坚硬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得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得。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第十一条 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2部分:煤得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得测定方法》(GB/T 25217、2)进行。

第十二条 顶板、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得测定方法》(GB/T 25217、1)进行。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委托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 25217、1、GB/T 25217、2)得机构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得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天内提交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得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煤矿企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

第十五条 冲击危险性评价可采用综合指数法或其她经实践证实有效得方法。评价结果分为四级:无冲击地压危险、弱冲击地压危险、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

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得,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得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

经冲击危险性评价后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同得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可按冲击危险等级采取一种或多种得综合防治措施,实现分区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开采方式与周边矿井等情况,参照冲击倾向性鉴定规定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当评估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与指导建井施工得依据,并在建井期间完成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第十七条 煤层(矿井)、采区冲击危险性评价及冲击地压危险区划分可委托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得机构或由具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得煤矿企业开展,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矿井得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得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得业务管理人员。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得负责人,设立专门得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得需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与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得原则。

第二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中长期防冲规划每3至5年编制一次,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应当在年度计划中补充说明。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由煤矿组织编制,经煤矿企业审批后实施。

中长期防冲规划主要包括防冲管理机构及队伍组成、规划期内得采掘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划分、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得指导性方案、冲击地压防治科研重点、安全费用、防冲原则及实施保障措施等。

年度防冲计划主要包括上年度冲击地压防治总结及本年度采掘工作面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地压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