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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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

关于发布《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船舶检验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海事局 船舶检验 国内法规 中国海事局 海船检[2008]150号 2008-04-14 2008-04-14

业务类别: 颁布机关: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 生效时间:

同时废止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关于发布《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

序》的通知

海船检[2008]150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船检管理处: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落实我局《关于调整直属海事系统船舶检验管理职责的通知》(海人教[2008]135号)相关工作,现发布《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请遵照执行。

2008年4月14日

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船舶检验质量的提高,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船舶的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实施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中国海事局派出的各船检管理处、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在本辖区内依照本程序对船舶检验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船舶检验质量存在或可能存在问题的信息按来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船舶检验质量日常管理性抽查或专项检查等活动(以下简称“抽检”);

(二)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举报、有关媒体报道、上级领导批示或相关单位移交等(以下简称“举报”);

(三)船舶登记、船舶安全检查以及其他现场监督管理活动;

(四)事故调查。

第五条 船检管理处抽查发现的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由该管理处负责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条 举报反映的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由接报单位负责转报至中国海事局。中国海事局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决定直接负责或按管理分工批转由有管辖权的船检管理处或直属海事局负责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船舶技术状况存在重大缺陷且经安全检查人员初步判定认为与船舶检验质量有关的,所在直属海事局应在检查结束后48小时内将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抄送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由地方海事局登记的船舶)。

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接到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后,应在2日内书面回复来函单位确认收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