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3 0:17:3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项目中预算申请金额为200万元(含)以上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要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三)跨年度支出项目要提供以前年度批准文件,其中项目计划和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除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外,还需重新附相关材料和调整依据。

(四)项目申报时要严格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填报。

(五)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时要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要求和相关采购政策规定,列出具体采购项目、需求数量、资金预算、需求时间,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六) 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要按照绩效评价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内容要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中含有资产购置的项目,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对有标准限定的,要严格按照资产配备标准进行申报。

第五章 项 目 审 核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项目申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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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充分,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准确,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填报,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填报;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

(三)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四)项目的规模、支出标准和具体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规定; (五)资产购置项目是否执行市财政局制定的配置标准;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第十六条 市级部门在项目支出控制数内,对本部门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择优遴选、合理排序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审核。

市级部门和市财政局在项目审核环节中,如发现申报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进行项目调整或将项目退回,并注明项目退回原因及修改建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以下项目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一)未实行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化管理且申报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项目中涉及信息化运行、维护和改造支出的项目; (三)其他经财政审核认为确有必要送审的项目。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委托第三方对保障民生类项目,城市管理、服务和城市建设类项目等社会关注度高、资金量大的项目实施项目事前评估。并对项目实施内容的可行性、经费安排的合理性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按照提高项目支出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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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市财政逐步实施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化管理,建立项目支出通用定额标准、专用定额标准和指导性定额标准体系。

第六章 项目排序和滚动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排序原则。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按照资金保障优先次序对项目进行排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排序方式。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按照项目排序原则,根据项目重要性在项目库中进行排序。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的要求,市级部门在编报跨年度支出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和使用方向不得变动,细化年度资金需求后将项目滚动转入各年度项目库。

第七章 项目支出预算核定和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市级部门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目标,审核项目预算,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结合部门收入来源和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市级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报送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市级预算草案,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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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批准后,依法批复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 市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相关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列入部门预算的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支出范围,并会同市级部门分类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汇总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市级部门和市财政局应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机动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经费是为解决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新增支出需求,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机动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主管部门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可按照不高于整体预算控制数(不含大额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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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支出及基金预算)5%的比例安排机动经费,机动经费的具体比例由部门在上报预算时商市财政局确定,总规模应不高于1亿元。

第三十三条 机动经费原则上在主管部门设立使用,主管部门确认基层单位有必要设立的,也可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参照上述比例安排,但一个部门的机动经费总额不能突破部门整体预算控制数5%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机动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中央及市委市政府确定新增的、临时的、紧急的项目,也可调剂用于编制内增人、增编等增加的基本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个人待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用于弥补现有机构和人员的公用经费缺口。

第三十五条 机动经费动用实行备案制,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使用单位、科目的按照项目调整程序报批。强化机动经费结余资金管理,机动经费年终结余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收回国库,不再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章 项目支出中对差旅费和会议费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差旅费可以编列项目预算。差旅费除在基本支出中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开支外,在项目预算中可安排用于开展专项课题调研、活动、检查等项目所必需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项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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