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8 21:04: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二组:
一、 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
1、试述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亮点。(举例说明,至少答出三点) 答:2014年2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着眼事故预防,从企业责任、政府监管、问责惩处等方面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隐患排查如实记录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根本途径,而建立明确、可操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重中之重。草案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对责任制已有所提及,但不完善。此次草案提出了责任制的具体内容,也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具体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说,这包括了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月2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介绍,为了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草案还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事故源于隐患,隐患不消,事故难除。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更加重视事前预防,尤其是增加了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草案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在落实企业责任方面,草案还明确,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黄毅介绍说,这是发达工业国家的成熟做法,既有利于事故发生后的赔偿,也有利于
发挥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当中的作用,这也是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安全的重要手段。目前,这项工作已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解决事故抢险救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伤亡人员赔偿等问题效果明显。 政府:强化监管执行力 明确乡镇政府职责
强化政府监管是安全生产的关键一环。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政府监管措施,增强了监管执行力。杨栋梁介绍,一方面,此次修改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同时,草案进一步确立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地位。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副司长张要波说,由于采取停电等措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影响,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和程序有很多限制,不可随意使用。首先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二是企业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三是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四是采取措施要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因为有的生产经营活动停电反而会造成危险;在程序上,也必须经过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在强化监管方面,此次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问责:处罚力度普遍提高 建立“黑名单”联合惩戒
严格责任追究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重要环节。此次修改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例如在隐患排查方面,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次修改体现了‘重典治乱’的思路。”黄毅说,修改后的罚款幅度普遍提高
一倍以上,有的条款更高。但力度仍然不够,还需进一步加大,罚款的额度也可以考虑从绝对金额改为生产经营收入的相对比例,以此震慑违法行为。 在强化问责方面,草案还增加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了‘黑名单’的企业,相关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黄毅说,这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2、试述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答: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中对此进一步界定,其中第1条:“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