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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月 12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2002 年 10
2002 年 10 月 16 日
124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 五 ) 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 一 )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
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 二 )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
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
( 三 )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
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复制、 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
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
容易导致混淆的, 应当承担停
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 一 ) 独占使用许可,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
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 将该注册商
;
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 二 ) 排他使用许可,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
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 将该注册商
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 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
用该注册商标 ;
( 三 ) 普通使用许可,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
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 许可他人使
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
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未获核准
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商标法第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 查封
第七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
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
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 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
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八条 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 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 一 ) 项规定的商标相同, 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 一) 项规定的商标近似, 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 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
相似, 或者其立体形状、 颜色组合近似, 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 一 ) 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 一 )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
( 二 ) 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 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比对应当在比对对
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
( 三 )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 一 ) 项规定的类似商品, 是指在功能、 用途、生产部门、
销售渠道、 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 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 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