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1 0:33: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析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关键词:儒家化;儒学独尊;董仲舒;引经注律
摘要:汉朝董仲舒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方正统学说和主流指导思想。中国古代法制建设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在法制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和过程、司法制度等方面,儒家学说都深入的渗透到了其中。
一、“独尊儒术”与汉代的法律儒家化
“独尊儒术”是董仲舒于汉元光元年(前134年)提出的,是汉武帝实行封建思想统治的主要政策,即促使儒学成为汉代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主张“礼治”和“德治”,也就是“人治”,其内容包括“大一统”系统论、“君权神授”权力论、“三纲五常”关系论、“德主刑辅”手段论、“变而有常”运作论等,是建立在以家庭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之上的思想制度和意识形态。
所谓法律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汉代统治阶级通过“引经决狱”和“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使儒家学说的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汉代作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其时的封建法律制度已经深刻的受到了儒家学说的影响。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儒家化。
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深受儒家道德学说影响。一方面,儒家学说
倡导君权神授, 赋予了皇帝特殊的人格,其至尊权威不受任何侵犯,同时,辅之以三纲五常, 以礼作为区分社会等级的尊卑制度和行为标准;另一方面,儒家提倡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主张以教育和法律的手段相互补充,给犯罪者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采用恤刑、先请和造意制度,将法律责任在贵族和平民身上加以区分,考虑年龄和故意与非故意之分,这也与儒家的仁政思想相契合。
(二)立法过程的儒家化。
汉代立法过程中的儒家化主要表现为引经注律。汉代的儒生常常会撰写一些用儒家经义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文合乎儒家的经义,当他的法律解释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儒家学者的注律过程也就是对封建法律制度进行儒家化的改造过程。以经注律有力的促进了经与律的相互认同,推动了礼与法的融合,成为实现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初形态。
(三)司法制度的儒家化。
汉代司法制度的儒家化主要表现为春秋决狱。以儒家经典中的伦理学说作为依据来处理政治和司法问题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决狱是西汉司法领域的重大事件,它是儒家思想向司法领域渗透的第一步,标志着儒家的法律原则已经处于或高于法律的优越地位。
二、汉代法律儒家化的意义
(一)构成了中国封建统治思想的基础。汉律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自此,儒家思想不仅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
流思想,更直接将其经典学说条文化、法律化,纲常伦理俨然中国封建社会指导人们行为规范的习惯法,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法律儒家化下的法制体系与封建社会的经济社会基础相适应,进了生产力进步,奠定了封建社会统治基础。
(二)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这些法律原则在整个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仅起到了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且对法律普及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同时,汉代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更多儒家学者加入法制建设的队伍中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整个司法队伍的素质。
(四)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基础。作为世界五大法系的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越南和朝鲜等周边国家都产生了影响。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及汉代初期,其明显的标志就是汉朝初期的法律儒家化,并到唐代逐渐成熟。代表性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其中的很多经典法律条文就是从汉代法律儒家化开始形成的。
三、汉代法律儒家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借鉴
由汉代开始的法律儒家化影响深远,不仅对封建统治本身,也对整个中华文明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内容广博的儒家学说孕育了中国古代独特的法律思想,却也因其固守成法和以人治国等缺陷导致了近代中国法制的落后。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攻坚阶段,如何更好的从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去粗取精,汲取营养,无疑是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