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网点设置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0 4:17: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xx银行网点设置管理办法(暂行) xx总发〔zz〕223号,zz年12月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网点资源管理,提高网点配置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点包括银行营业网点和自助银行(含离行式ATM)等。

自助银行是指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等提供存款、取款、转账和查询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网点设置包括网点的增设、撤并、迁址、更名、改建等方面。

第二章 增设网点的原则及条件

第四条 增设营业网点应遵循下列原则:

1、长期发展战略原则。分支机构发展的方向、规模和数量应服从本行长期发展方向和战略定位的需要。

2、效益原则。网点增设必须有利于我行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坚持经济效益为核心兼顾社会效益的原则。增设的网点应达到本行网点经营管理考核要求。

3、合理布局原则。分支机构必须按照经济区划合理布局,与区内经济发展及银行机构的设置状况相适应。

4、安全原则。安全原则为本行网点增设的必要条件,任何网点的增设必须以满足安全要求为前提,包括周边环境、营业用房安全及电力、交通、通讯等的有效保障。

第五条 增设营业网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增设辖属网点的分支行必须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且内部管理较健全,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同时申请行要对拟增设的网点进行全面细致的市场调研与可行性分析。异地分行的设置由总行统筹规划。

2、拟增设的网点要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要求,其所在区域应具备良好的经营环境和丰富的客户资源,有适合开设银行网点的营业用房。

网点不得设立在人员稀少的冷僻区域或紧邻易燃、易爆、有毒及有雷(电)击等安全隐患的环境。

本行网点用房需满足以下标准:异地分行营业厅面积一般在800㎡左右,一级支行营业厅400㎡左右,二级支行营业厅200㎡左右,并有其他相应的配套办公用房供营销、管理部门使用。同时所购(租)营业用房除产权证书齐全外还必须具备消防合格证书和足够的电力容量。

3、拟增设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各岗位具备合格的人员。

第三章 增设网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网点增设的审批权集中总行,未经总行授权,各分支行不得擅自增设网点。 第七条 网点增设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异地分行和一级支行由总行统一规划,二级支行由管辖分支行提出申请; 2、总行编制年度网点规划报银监审批; 3、报请银监对拟设网点进行现场踏勘; 4、网点筹建; 5、网点验收开业。

第四章 网点增设申请

第八条 除异地分支行外,拟增设网点每年年底前由各分支行提出申请,总行审核后根据监管形势和我行战略规划与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编制次年度网点规划,报银监部门审批。

第九条 申请增设网点前,管辖行应对拟增设网点的区域作认真调查,对区域内的企业及居民居住的集中度、企业群的资产规模、资金流量、总体发展前景及居民储源的多少、金融机构同业竞争情况进行充分调研评估,并对周边的地理环境及安全状况进行实地踏勘,特别要关注拟租(购)营业用房是否已取得消防合格证书、营业用电负荷是否足够,在此基础上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增设网点的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增设网点所在地的市场环境(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状况,产业特色,人口数及流动人口数,企事业单位数及其资金情况);

2、金融同业机构布局状况及当地竞争状况;

2

3、本行机构布局上增设该网点的必要性(要考虑本行机构布置的地理分布,避免内部机构之间的过度竞争,并附上附近本行机构分布图);

4、拟增设网点的营销目标市场和发展潜力(除了目前的市场规模外、还要预测区内经济的发展潜力,包括该地区社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5、拟增设网点三年发展规划及其预测依据。

第十一条 网点增设申请一经批准,应及时组织成立网点筹建领导小组,负责网点具体筹建工作。异地分支行筹建小组由总行发文组建,二级支行筹建小组由管辖分支行发文组建。筹建小组至少需由组长、副组长和组员3名以上人员组成,筹建小组成员的确定应遵照本行组织人事制度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五章 网点筹建

第十二条 网点筹建包括选址踏勘、营业用房购买(租赁)和装修、人员配备和培训及向银

监部门报批筹建等工作。

第十三条 网点筹建涉及较多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本着“明确分工、协调合作”的原则

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网点筹建领导小组负责以下事宜: 1、负责网点选址踏勘并签订购(租)房意向协议; 2、负责制订筹建方案;

3、负责提出装修需求并对装修设计方案提出初审意见; 4、负责提出人员、设备、器具的配置需求;

5、与基建部门共同负责对装修施工的现场监督和竣工验收; 6、其他相关筹建事项。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部负责以下事宜: 1、对选址进行踏勘审核,提出可行性意见; 2、制订筹建工作时间进度表;

3、新址选定后,上报银监分局进行实地踏勘(在未获银监部门认可之前,新址选择只能作为意向);

4、负责向银监分局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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