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若干规定-武汉市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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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2008〕80号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直属单位,各分局,各处室: 为了适应“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统一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尺度,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我局编制了《武汉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经局长办公会审定批准。现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武汉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若干规定

一、总则

(一)为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切实提高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其相关环境管理活动,编制建设发展规划涉及相关的建设项目也应遵守本规定。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含开发区,下同)环保局、各环保分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具体实施。

二、准入条件 (一)工业项目

1、工业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不得采用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原料、工艺、技术和设备。异地搬迁及新建工业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先进水平,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强度应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改扩建项目必须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努力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要求。

2、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三环线内不得新建化工项目;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经合法批准成立的开发区或工业园,避免分散布局(对用地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工业园区必须经规划环评审查并配套建设环保基础设施,有条

件的工业园区都应推行集中供热或使用清洁能源。

3、环保基础设施不能同步配套的园区不得引进有污染的工业项目。未规划配套污水收集管网、污水不能经集中处理或按要求处理达标、尾水去向不合理的地块,一般不应用于工业开发;因特殊原因确需建设的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江河的应经处理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严格限制工业污水处理后的尾水排入湖泊等封闭水体。

4、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及规划的住宅区内不得新建工业项目;二环线内不得新、改、扩建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禁止在长江、汉江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全市重点保护湖泊周边建设污染水环境的生产性项目;长江市区江段上游、汉江武汉段严格限制建设可能对饮用水源带来安全隐患的化工、造纸、印染、电镀等工业项目,禁止建设可能排放剧毒物质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5、新增排污量的工业项目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得影响区域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环境质量不能达标的区域、以及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企业、流域和区域,严格限制建设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项目。

6、工业项目应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与周围环境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其具体的卫生防护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并应抄告相关部门。卫生防护距离内的环境敏感目标应当拆迁而无法拆迁到位的项目不得进行试生产和验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1、道路交通项目应在规划阶段充分进行线路比选,对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水体以及成片居住区等环境保护目标进行有效避让;因特殊原因确需跨越敏感水体的道路、桥梁必须设置事故污水收集系统。

2、新城区道路排水工程建设应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系统,并应与市政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衔接;老城区应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优先关闭排入湖泊、汉江等敏感水体的排污口。

3、建设经过现有居住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快速公路和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道路建设必须落实施工期环境和生态保护措施以及监测计划,按期完成环保验收。对渣土运输、土方开挖以及堆土场必须采取抑尘措施。

4、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应结合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科学规划尾水排放去向与

分期实施方案。尾水排入湖泊等封闭、半封闭水体的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原有尾水排湖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要求限期达标;新建污水处理厂边界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一般应保持3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

5、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其边界一般应与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保持5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其主导下风向的控制距离应严格按批准的环评文件执行;垃圾渗滤液必须经收集在场内处理达标排放。垃圾转运站、公厕类项目在选址阶段应当征求社区或居民的意见。

6、新建加油站或加气站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且该距离一般不得少于25米,如防护距离不足25米,在采取阻燃抗爆强化安全措施,满足环境功能区指标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征得安监、公安消防部门以及环境利益相关者的同意。 (三)房地产项目

1、房地产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应取得规划选址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改变土地属性的,应取得国土房产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属需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应取得备案证件。利用原有工业企业土地开发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该地块进行土壤监测,根据监测结果,确需对土壤进行修复的,修复后方可实施项目。

2、沿湖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即与湖泊岸线切线垂直距离500米范围内房地产项目),必须满足区域规划以及湖泊“三线”管理规定,并应符合景观及生态要求;对区域内既有(或规划)建设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其污水必须经集中收集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严禁就近(或规划就近)排入湖体;配套市政管网尚未完善地区,其房地产项目必须按要求自行配套建设强化的深度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项目污水必须自行收集处理达到不低于一级A标准,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30%,严禁未经处理达标排放。 地表水Ⅱ类水体周边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其他与保护水体水质无关的项目建设,严禁任何项目污水或污水处理尾气排入Ⅱ类水体。

3、在规定的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禁止建设房地产项目及其它相关的环境敏感项目;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内新建房地产项目应当与周围产生污染的企业按照行业标准或审批要求保持足够的防护距离;临近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机场等情形时,应避让足够的防噪声、减振距离,并按照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4、房地产项目内部设置的商业内容应集中规划,其中可能产生扰民因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