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广东皮肤病医院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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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字〔2017〕14号

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学校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学院、附属医院,资产经营公司,顺德校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结合我校资助工作实际,现将《南方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

南方医科大学

2017年8月31日

(联系人:杨志群,联系电话:64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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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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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及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及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认定结果全部列入《南方医科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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