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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京财协[2001]197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档案局 【发布日期】2001.10.17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

三批)》的通知

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协(2001)1978号 2001年10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委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 / 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进行有关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税务代理等工作(以下简称“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利用。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要明确一名负责人(法人代表或出资人或合伙人)分工负责业务档案的组织领导工作;要指定专人对本所的业务档案进行管理,档案人员应取得北京市档案局颁发的岗位资格证,并接受档案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知识素质。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业务档案管理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求,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分类、立卷、整理、编目、归 2 / 4

档、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

第八条 各业务人员在业务工作结束后,必须将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工作底稿,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第九条 业务档案的立卷程序包括组卷、拟写案卷标题、卷内文件材料排列与编号,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及装订等工作内容。

1、组卷:按照一个委托单位一项业务,原则上组成一个案卷。对于一项业务需要组成若干册时,在每册封面上必须注明此项业务共有多少册,此册是第几册。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文件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1)卷内文件目录; (2)业务约定书;

(3)业务报告(正本在前,修改稿在后),管理建议书底稿及附本,会计报表及附注;

(4)委托单位声明书,委托单位的未审会计报表; (5)工作计划;

(6)审计差异调整表及测算平衡表; (7)业务完成后的工作总结;

(8)对委托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与评价记录; (9)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

(10)与委托单位、其他审计人员、专家和其他人员的会谈记录、往来函件;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