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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低压配电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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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低压配电一般规定
1、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规模、设备布置、负荷容量及性质等综合考虑确定。
2、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供电可靠和保证电压质量; (2)系统接线简单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操作安全、检修方便;
(4)节省有色金属消耗、减少电能损耗。
3、自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但对非重要负荷供电时,可超过三级。
4、各级低压配电屏或低压配电箱,应根据发展的可能性留有适当的备用回路。
5、变电所的低压配电系统之间,在下列情况下宜设联络线; (1)为节日、假日节电和检修的需要。 (2)有较大容量的季节性负荷。 (3)周期性用电的科研单位和实验室等。 (4)由于供电可靠性的要求。
6、由公用电网引入建筑物内的电源线路,应在屋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电源开关和保护电器。如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人建筑物内的专用电源线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隔离电器。
由放射式线路供电的配电箱,其进线开关宜采用不带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的隔离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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