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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9 14:01: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从交通事故处理谈起 论多元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徐联 高原 胡浩然

当前,我国社会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我国当前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社会分化趋势加剧,利益多元化的格局日益鲜明,社会矛盾纠纷正处于一个相对活跃期和高发期。评判一个社会稳定与否,不是看有没有社会矛盾或利益冲突,而是看这个社会是否具备一个完善的社会机制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有序”范围内。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公安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在公安交通管理的全局工作中,常遇到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发社会矛盾,成为舆论关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社会矛盾的问题,谈谈体会和对策思考。

一、社会矛盾的表现及原因

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基层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不断显现,尤其

作者简介:

徐联 南京市交管局第二大队 事故中队中队长 高级职称 学士 高原 南京市交管局第二大队 民警 初级职称 学士 胡浩然 南京市交管局第二大队 民警 初级职称 学士

是由于经济利益矛盾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社会的分化,导致出现不同的利益群体,使得经济利益矛盾由隐性转为显性,从而产生社会矛盾与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从交通事故的角度分析有如下几点原因:

1.从经济上事故赔付不到位。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天降横祸,受害方家人的心灵受到了巨大创伤,唯想通过经济补偿来安慰受伤的心灵,这在情理上是能够理解的。然而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际工作中,有些机动车未按规定参加保险或保险额度较少,肇事驾驶人无力负担赔偿或保险公司推诿扯皮等原因,使得受害人应得到的赔偿金一时无法到位,医疗救助得不到保障、生活得不到救助,受害人家属不得不走上访诉求之路。此类案例较多,不胜枚举。这类矛盾可以说是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最主要的矛盾。交通肇事者死亡或逃逸,受害者抢救治疗或丧葬等费用无着落,更会引发家属纠集众人闹事。如:今年我辖区请举例。

2.法律、程序方面的原因。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群众最为关切的是交巡警大队结合证据材料对事故依法下达的责任认定。交巡警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稍有偏颇或瑕疵,当事人必定会紧抓不放,生出不必要的麻烦来;还有少数当事人由于对交通法律法规的知之甚少甚至无知,以自身利益为中心,或者主观臆想,自认为交巡警执法不公,产生对交巡警的不满,由此无端地围攻交巡警部门、刁难执法人员,甚至散发传单、上网发帖,借此利用公共舆论来浑水摸鱼。 交警部门并无强制力,许多无责方因损失较小,不愿意去法院起诉,而有责

方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开始躲猫猫,耍无赖,不愿赔偿。

3.人为的因素。群众法律观念淡薄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一部分群众将法律置于脑后,不按法律程序,不按法律标准,也不管责任主次,赔偿漫天要价,提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就聚众闹事、群体上访、威胁民警。

4.诉求的表达不畅。由于不同利益群体发育程度的不同,事故发生后其争取和表达利益诉求的能力存在显著的差别。强势群体不仅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利益集团关系,而且具有相当大的利益表达能量,能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产生重要影响,而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却不畅。正常的诉求表达途径成本太高,不是无人理,就是石沉大海,其示范效应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群众用不正当的手段表达诉求,这反过来又会助长“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风气,导致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二、化解社会矛盾面临的困境

利益协调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的基础,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动力之一。然而,我们目前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社会管理的各部门往往彼此独立,各自为政,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有着不同的途径选择,这就使得其化解方式存在缺陷。

1.政府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局限性。政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但是由于政府组织在社会管理方面的“越位”和

“缺位”,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政府组织将主要资源配置于司法机关和正式的诉讼程序,对其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方式的制度建设重视不足,使得其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式的能力有限。

2.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局限性。人民调解由于具有民间的亲合力,其在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协调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冲突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有益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我国人民调解还非常弱小,发展有限,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有限。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局限性表现为缺乏独立性、社会公信度不足、覆盖面比较窄。

3.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局限性由于。上述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局限性,以致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单一化的诉讼方式。这导致我国诉讼制度面临沉重压力,案件数量激增使得法院不堪重负,从而产生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积案居高不下以及审判质量下降等问题。司法的供需矛盾已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近年来大量的申诉与上访已严重干扰了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法院的公信力受到极大的挑战,许多法院不得不派出大量的审判人员去疏堵申诉和上访,司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窘境。

实践表明,单一的矛盾化解方式已无法满足化解日益增长的社会矛盾纠纷的需求。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仅有一套依法建立的诉讼制度是不够的,在社会分化,利益群体多元化的社会转型时期,还应当有一套科学、合理、适应不同利益诉求的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

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三、矛盾化解路径

1.强化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民警业务技能。进一步提高事故处理民警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达到接处警速度显著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明显增强,办案质量不断得到提升,办案效率显著提高,使群众满意率不断上升。要做到这一点就要积极强化事故处理民警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民警事故处理工作的综合素质。从民警应知的基本知识、应会的基本技能和应有的基本体能入手,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学习和岗位练兵活动。真正使广大事故处理民警做到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一口清”,并充分结合事故处理工作进行准确运用,促进民警事故处理能力不断得到提高。

2.建立联动联勤机制,全面化解矛盾。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涉及到各行各业。积极的引导,对于有文化的,引导他们去法院;缺乏文化的,引导他们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多种方式并存。一是会同司法行政、法院和信访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使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前移,让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尽快达成赔偿协议,更好的解决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需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好卫生、财政、保险公司等部门建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三是会同人民法院建立交通事故速裁法庭,及时、公正、高效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提高道路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