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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
审计发?2011?192号
审计署关于印发数据审计指南──计算机
审计实务公告第33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数据审计指南——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33号,经署领导同意,现予印发,供审计机关实施数据审计参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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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审计指南——计算机审计
实务公告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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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目 录
概 述
适用范围和人员要求
名词解释 数据准备 数据分析 特殊例外 附 则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计算机数据审计行为,保障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的数据是指内部数据、外部数据以及审计数据。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的数据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数据准备和数据分析进行审计的行为。
第四条 数据审计的目的是在信息化环境下,审计人员通过开展数据分析,科学高效地确定项目、编制方案、实施审计、出具报告,从而实现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目标。 第五条 数据审计应当充分考虑信息系统审计结果对数据准备和数据分析的影响。
第六条 数据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电子数据具有的易拷贝、易扩散特性对信息安全的影响。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人员要求
第七条 本指南适用于下列审计项目:
(一)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信息、业务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或者虽然缺少部分电子数据,考虑成本效益原则,进行适当的手工补充后,开展数据审计仍有较高的投入产出比的。 (二)信息系统审计项目中实施IT效益审计的。
第八条 参与数据审计的人员,除具有相关的审计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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