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川价函2007(169号)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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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

2007-6-12 【大 中 小】

发文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建设厅 文 号:川价函(2007)169号 发布日期:2007-6-12 执行日期:2007-6-12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 (2007)670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和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和比选应优先考虑监理人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三、下列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监理人投标报价应以万元为单位并按照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当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之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确定。其中,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基准价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

发包人将施工监理服务中的某一部分工作单独发包给监理人,按照其占施工监理服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其中,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务收费不宜低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额的70%.

五、建设工程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文付方式。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应在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工作日内由监理人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工程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有关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防止恶性竞争。

监理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外地入川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监理人有上述行为的,由四川省建设厅将该监理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抄告该监理人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 七、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工程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工程发包人的规定。对工程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的要求应予拒绝。

八、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委托双方和监督等主客体(即发包人、监理人、有关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和以任何方式进行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建设工程发包人或监理人违反《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行为检举、举报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发包人及监理人的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监理人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监理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发包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行为查处力度。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不予备案,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2007年6月12日

附件: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7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