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日志(200篇)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19 18:23: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教授,主要内容有自我保护原则、有利被告人原则、独立辩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证据为本原则、兼顾社会效益原则等。

下午学习律师承办刑事案件的基本技能,主讲人是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主任。

96、2014年11月29日星期六

上午学习律师业务开拓与发展方向,由省律协会长戴会长给我们讲课,主要内容有市场导致必然的竞争与业务开拓、市场的形成、自由准入导致表象饱和与法律服务需求日趋增加、法律服务市场前景等等。

下午由省律协副会长、博鳌所主任刘主任给我们讲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并购重整律师实务,她给我们列举了一些案例然后进行分析解说,并且引出相关的法律、法规,这节课我听得很有兴趣,可能是我一出来就接触了破产重整的案件的原因吧。 97、2014年11月30日星期日

上午由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唐主任讲课,主讲内容是公司法律诉讼实务,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律师诉讼理论、公司纠纷的特征、公司纠纷解决途径、公司诉讼分类等等。

下午学习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由省律协秘书长周秘书长主讲,主要内容有律师职业的沿革、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实习律师应该学习什么等等。

98、2014年12月1日星期一

上午学习涉及婚姻家庭案中律师必备文化常识及新业务技能,主讲人是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尹主任,主要内容有社会性别与文化、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常识及律师基本技能、应对替代性创伤与职业等。

下午学习房地产业务律师基本技能和实务,主讲人是省律协副会长、湖南金州所主任杨主任,主要内容有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律师应掌握的知识和技巧、商品房开发中的法律问题等等。

99、2014年12月2日星期二

上午学习涉外业务法律实务,主讲人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主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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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内容外贸代理公司、外贸公司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关系、国际贸易的支付问题等等。

下午学习知识产权业务基本技能。

100、2014年12月3日星期三

上午学习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 下午学习仲裁业务基本技能。

101、2014年12月4日星期四

上午学习律师谈判基本知识与技巧。 下午学习税务法律业务操作技巧。 102、2014年12月5日星期五

上午学习金融证券业务基本技能。 下午学习律师文书制作技能。 103、2014年12月6日星期六

上午学习行政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下午参加律协组织的这次培训班的考试,考试过后我们顺利的拿到了结业证书。

104、2014年12月7日星期日

终于结束了为期两个星期的培训,今天可以好好休息了。每天不到7点起床开车过去晚上又赶着下班高峰开一个小时才能到家,还是个手动挡的破车,路上真的挺累的,脚都踩得酸掉,每每到家都瘫在沙发上动也不想动了。 105、2014年12月8日星期一

今天在宁乡坐班,起草金海小学的易址办学三方协议、补充协议。 106、2014年12月9日星期二

看看法条,司法解释。有句话咋说呢..磨刀不误砍柴工...有种高大上词汇叫做“后发优势”。

107、2014年12月10日星期三

今天我打了几个电话,是占用公司车辆的人的电话,我们作为管理人需要把公司的资产理清楚,然后把资产追回。我跟他们打电话了解车辆情况,并且要求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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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占用的公司财产还回来,但是他们的态度都很强硬,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拒绝返还财产。他们这样的行为我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他们好像满不在乎的就把电话挂了。

108、2014年12月11日星期四 法院旁听案件开庭: 案件一:合同纠纷 原告:某自然人甲 被告:某商贸公司乙

第三人:某商贸大厦丙(法院未追加)

案件事由:2004年,丙公司因欠甲货款,故与甲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以其商厦某两间店铺2004年9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间的使用权抵消债务。之后又反租给丙,由丙支付租金。2011年,丙因为资不抵债,其商厦被法院强制拍卖,后被乙依法拍得,而拍卖公司拍卖时未告知乙该商厦有重大瑕疵。2011年,2012年,乙对商厦大幅度整修,一家店铺被拆除,另一家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甲的利益受损。 原告请求:被告乙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赔偿修整期间的损失。依据:买卖不破租赁。被告认为:1.甲与丙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系买卖合同。甲应当起诉丙的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2.该案已过诉讼时效。理由是2011年法院拍卖时原告就应当知道该事实。 关于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原告认为商厦被拍卖时,并未告知其本人,直至2013年8月参加诉讼才知道两间店铺被损毁。 关于此案争议焦点有二:

一. 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是租赁合同; 二. 诉讼时效是否经过;

前者有待争议,后者因被告举证不清晰,经合议庭合议,由原、被告提交代理词,交合议庭评议。 个人想法:

一.从原告代理人角度来说:

不管是以物抵债协议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原告与丙之间的租赁关系都是成立的,依据合同法229条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被告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协议。再由被告从拍卖价款中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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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被告代理人角度来说:

1.说明甲与丙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就是买卖合同,用债权购买使用权,后来的反租行为不是租赁,而是交付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卖方的使用权有瑕疵,买方应当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这一点应详细向法庭解释。

2.即使买卖不破租赁这一观点成立,也只应由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不应由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因为这是丙没有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且法院委托拍卖公司时没有调查清楚,被告方无过错。应由丙或者拍卖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我认为的瑕疵:

1. 原告律师的证据目录做的不够详细,严重拖延法庭审理时间;

2. 原告律师在关于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证据时,列举过于冗杂,有好几个证据会不小心被被告抓住证明原告已知道事实。这一证据责任应由被告方承担,在被告方未举证时不应盲目举证。

3. 在解释买卖不破租赁这一问题上,不够详细。

4. 审理程序基本符合民诉的一审程序,但是根据民诉的相关规定,本案经被告申请应当追加第三人而未追加,算是程序瑕疵。(后查询法条,无独三是自己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参加,并不是一方申请就应当追加,司考时背过的,竟然就忘了) 109、2014年12月12日星期五 旁听案件二:保险合同纠纷 上诉人:某太平洋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投保人(即贷款人)的儿子:黄氏三兄弟 第三人:某银行

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保险责任,向银行支付剩余贷款。

案件事由:被上诉人贷款购房,银行要求被上诉人购买房屋抵押贷款保险,遂被上诉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综合险这个险种(不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房屋遭受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使投保人无法偿还银行借款,保险公司可代替偿还。如果保险赔款在偿还了这部分银行借款外还有剩余,则全部赔偿给投保人)。后因贷款人(即投保人)死亡,无法偿还贷款,银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公司认为其提供的保险单上已明确注明该综合险不包括还贷保证险(即前述解释中投保人身亡,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这个险种,属于附加险,需要投保人另行选择,而投保人误以为已经包括,并未特别注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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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审认定的事实,保单上的签名非投保人本人的笔记,上诉人陈述为是投保人委托业务员代为填写。

本案中一审认定的事实双方都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在 1. 还贷保证险是否应当包含在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综合险内 2. 上诉人是否已经告知清楚投保人关于保单中承保范围的条款

争议 1.从上诉人的角度应当证明对于该险种保险公司有自己决定承保范围的权利,由于保监会的网站打不开,相应的规范还没查到,根据保险法规定和上诉人陈述,险种由保监会批准,但相应的执行方法由各保险公司自己决定。

从被上诉方的角度,其在庭上用了平安保险公司的险种和综合险的字面意思进行说明应当包含。我认为这个证据证明力度不够,可以从行业习惯入手,而行业习惯就要多收集材料予以证明,例如我从起来源:及该险种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批准设立,该公司的该险种就包括。

其次还可以从该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宣传上面进行取证,在法庭调查阶段展示的证据中并未看到相关证据,上诉方与被上诉方均为列举该证据。

争议2. 上诉人的角度,应证明已经告知当事人的证据,上诉方就缺乏真实性签名的保单确定已经告知,业务员受委托代签竟然没有人证,不知道是不是一审中已经质证过了,未看到判决书,但是如果一审中已经质证过了,那么为何二审中上诉方又以此作为已经告知的证据?要么这个证据对上诉方有利,并经质证无异议,若是这样就足以证明已经告知了。

被上诉人的角度:被上诉方也没有提示法庭要求上诉方提供该人证。若上诉方无法提出,仅凭该保单,不足以证明明确告知。不应该仅就保单上的签名不是本人做啰嗦的解释。

我的收获是:在开庭前,一定要详细的整理好证据目录,每项诉讼请求都要有严密的证据体系来支撑,法官问起来能及时答得出。在法庭上要直击争议焦点,言简意赅的陈述意见,每个争议点都要顾及到。 110、2014年12月15日星期一

无惊无险又是一天。在宁乡坐班,审了一个汽车站项目落户开发区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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