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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可燃性粉尘]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第四条 [主体责任]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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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管责任]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责任制] 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
第七条 [制度体系]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粉尘防爆相关内容:
(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培训; (五)粉尘清理;
(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管理; (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管理。
第八条 [教育培训]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人员进行粉尘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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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培训、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企业教育培训并且合格的粉尘作业人员,禁止上岗作业。
第九条 [防护用品]企业应当为粉尘作业岗位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条 [应急管理]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粉尘爆炸应急救援内容,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粉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发生火灾或粉尘爆炸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不应采用可能引起扬尘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风险辨识]企业应当辨识本单位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对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进行划分,制定并落实分级管控措施,建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分布图、危险区域划分图和风险辨识管控清单,及时维护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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