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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转发《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建规[2005]29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5.03.04 【实施日期】2005.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建设部关于转发《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通知

(建规[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规划局(规委):

2004年9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现将《条例》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当前,我国城市规划管理如何坚持依法行政、完善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避免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随意性,加强社会和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督。广东省针对这一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提出的原则要求,制定颁布了《条例》。这部地方法规从广东省的实际出发,在与 1 / 3

现行上位法律法规衔接的基础上,确立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地位,强化了控制性详

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范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调整、公众参与途径等法定程序,并按照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对分离的现代管理科学基本原则,规定了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条例》的制定与实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的改革方向和改革要求,对于保障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民主性,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附: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建设部

二00五年三月四日 附: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2 / 3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

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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