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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3 6:08: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

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2]42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2.10.31 【实施日期】2012.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沪环保防〔2012〕422号)

各区县环保局,上海石化、高桥石化、华谊集团、上海化工区:

为有效防止本市大气复合型污染,进一步提升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33号)、《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等文件要求,现就本市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一类重要的大气污染物,通常是指在常压下沸点50~260℃、 1 / 2

或在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的有机化合物,包括烃类、卤代烃、芳香烃、多环

芳烃等。VOCs的成分复杂,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是大气中臭氧生成的前体物,是PM2.5的重要来源之一。

近年来,本市不断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工业烟粉尘、二氧化硫等主要传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随着本市经济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由工业、居民生活等人为源排放的VOCs总量居高不下,本市光化学烟雾、城市霾污染、PM2.5污染、臭氧(O3)污染等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加强重点行业VOCs综合防治是从根本上解决本市大气O3污染问题、控制PM2.5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切实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提高大气能见度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明确控制重点,分步推进VOCs污染防治 (一)重点控制,点面结合

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纳入本市VOCs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包括:石化、有机化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半导体制造等)、化学药品原药制造(生物制药等)、包装印刷、装备制造涂装(汽车制造、船舶制造等)、合成材料、塑料产品制造、电子电器产品制造等工业污染源,以及干洗、汽车修理等面源。 (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结合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要求,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8个中心城区2012年启动干洗行业VOCs排放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加强干洗行业VOCs污染控制,推进干洗设备密闭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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