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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
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2014]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27 【实施日期】2014.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
保政策的通知 (粤环〔201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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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
策
为加强环境保护,建立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环境政策体系,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粤府〔2012〕1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配套政策。 一、总体思路
(一)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控制。优化开发区坚持环境优先,实施更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推进污染整治,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重点开发区坚持发展中保护,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引导产业集约发展,全力推进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稳定;生态发展区坚持保护中发展,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适度发展适宜产业,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禁止开发区坚持强制性保护,加强养护建设,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二、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将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纳入生态红线进行严格管理,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建设任何有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逐步清理区域内现有污染源;除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以及必要的旅游、交通、电网、通讯等基础设施外,原则上不得在生态红线区域内建设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包括旅游、种植和野生动植物繁育在内的开发活动;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内人工景观建设。 2 / 3
(三)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开发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
兴产业;禁止新建燃油火电机组和热电联供外的燃煤火电机组、炼钢炼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项目。重点开发区充分利用环境资源优势,合理适度发展,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引导石化、钢铁、能源等重大项目优先向海峡西岸经济区粤东部分、北部湾地区湛江部分和粤西沿海片区布局;粤北山区点状片区适度有序发展水泥、建材、矿产、电力等资源优势产业,严格限制扩大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规模。重点生态功能区在不损害生态功能和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适度发展资源开发利用、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观光休闲农业等产业,积极发展旅游等服务业,严格控制新建矿山开发布局及规模,产业布局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须开展主体功能适应性评价。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禁止新建化学制浆、印染、电镀、鞣革等项目,严格限制有色冶炼、重化工等项目建设。农产品主产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发展农产品深加工。
(四)加强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完善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管理,禁止新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强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项目。优化开发区新建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建产业园区应按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现有园区要逐步达到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要求。重点开发区要按照“产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以园区为载体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新建项目原则上进园入区,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生态发展区要以县城为依托适度发展低消耗、可循环、少排放的生态工业园区,现有产业园区应逐步按照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进行改造,原则上不得引进与园区主导产业无关的工业建设项目;严格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批,矿产资源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地区,不得审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企业取得探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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