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9:58: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邯郸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保持机动车车辆车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机动车洗车场的设置、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具体区域包括:
(一)中心城区及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其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洗车保洁设备及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机动车洗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主城区机动车洗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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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洗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水利、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洗车场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水利、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机动车洗车场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机制,通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措施。
第六条 市、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和扶持机动车洗车行业的发展。
鼓励投资者建设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以及节水型洗车系统;提倡洗车场经营者实行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
第七条 机动车洗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机动车洗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机动车洗车场选址原则上应当避开城区主干道两侧、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交叉口。
第九条 中心城区主要入市口应当设置机动车洗车场,防止车辆带泥进市行驶。当地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选址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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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用地纳入规划。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内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项目,规划设置地下或地面配套停车泊位总数在300个以上、中心城区以外区域规划设置地下或地面配套停车泊位总数在600个以上的,应当规划设置不小于100平方米的机动车洗车场。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总数在200个以上的,应当设置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的机动车洗车场。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和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机动车洗车场纳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将建设项目配套停车场及停车场附属机动车洗车场的给排水、污水处理系统和电力系统等纳入建设管理;给排水、污水处理系统和电力系统等,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按照本办法在原停车场内增设机动车洗车场;增设的机动车洗车场应当在建成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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