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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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9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6月23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通知要求,由总参谋部工程兵部组织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贯彻了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学试验,吸取了建国以来的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有十五章和两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坑道、地道掘进;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混凝土衬砌;顶管施工;盾构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旋喷桩施工;土层锚杆施工;树根桩施工;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管道与附件安装;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工程的防腐、消音、防火;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等。 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辽宁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

1990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人防工程施工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平战结合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 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二、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

三、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 四、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五、必要的试验资料。

第1.0.4条 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

第1.0.5条 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1.0.6条 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1.0.7条 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1.0.8条 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第1.0.9条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坑道、地道掘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岩层中坑道、地道的掘进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 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铁路等的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连续作业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1.3条 坑道、地道的轴线方向、高程、纵坡和口部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1.4条 通过松软破碎地带的大断面坑道、地道,宜采用导洞超前掘进的施工方法。导洞超前长度应根据地质情况、导洞的布置和通风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2.1.5条 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湿式钻孔、洒水装碴和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二节 施工测量

第2.2.1条 施工中应对轴线方向、高程和距离进行复测。复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复测轴线方向时,每个测点应进行两个以上测回;

二、复测高程时,水准测量的前后视距宜相等,水准尺的读数应精确到毫米; 三、复测两标桩之间轴线长度时,应采用钢尺测量,其偏差不应超过0.2?。 第2.2.2条 口部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根据口部中心桩测设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在明显和便于保护的地点设置水准点,并应设高程标志;

二、在距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3m以外,宜各设一对控制中心桩; 三、在洞口掘进5m以后,宜在洞口底部埋设标桩。

第2.2.3条 坑道、地道掘进必须标设中线和腰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经纬仪标设坑道、地道的方向。当采用经纬仪标设方向时,宜每隔30m设一组中线,每组不应少于3条,其间距不宜小于2m;

二、宜采用水准仪标设坑道、地道的坡度。当采用水准仪标设坡度时,宜每隔20m设3对腰线点,其间距不宜小于2m;

三、坑道、地道掘进时,每隔100m应对中线和腰线进行一次校核。

第三节 工程掘进

第2.3.1条 坑道、地道掘进应采用光面爆破。光面爆破的爆破参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炮孔深度为1.8~3.5m; 二、周边炮孔间距为350~600mm; 三、周边炮孔密集系数为0.5~1.0; 四、周边炮孔药卷直径为20~25mm;

五、当采用2号岩石硝铵炸药时,周边炮孔单位长度装药量:软岩为70~120g/m,中硬岩为200~300g/m;硬岩为300~350g/m。

第2.3.2条 当掘进对穿、斜交、正交坑道、地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当两个作业面相距小于或等于15m时,应停止一面作业。

第2.3.3条 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

二、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得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于0.5MPa; 三、严禁沿残留炮孔钻进。

第2.3.4条 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采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爆破材料;

二、过期的爆破材料,必须经过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时方可使用; 三、在有地下水的地段,所用爆破材料应符合防水要求。

第2.3.5条 坑道、地道掘进宜采用火花起爆或电力起爆。当采用火花起爆时,每卷导火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50mm,并从一端取1m作燃速试验;导火索的长度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m。当采用电力起爆时,电雷管使用前,应进行导电性能检验,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0mA;在同一爆破网路内,当电阻小于1.2Ω时,雷管的电阻差不应大于0.2Ω;当电阻为1.2~2Ω时,电阻差不应大于0.3Ω;电爆母线和连接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第2.3.6条 b当施工现场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不宜采用电力起爆。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电力起爆时,应采取下列防杂散电流的措施: 一、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质量; 二、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和裸露接头;

三、应采用紫铜桥丝低电阻电雷管或无桥丝电雷管,并应采用高能发爆器引爆。 第2.3.7条 运输轨道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轨型号:人力推斗车不宜小于8kg/m,机车牵引不应小于15kg/m;

二、线路坡度:人力推斗车不宜超过15?,机车牵引不宜超过25?,洞外卸碴线尽端应设有5?~10?的上坡段;

三、轨道的宽度允许偏差应为+6mm、-4mm,轨顶标高偏差应小于2mm,轨道接头处轨顶水平偏差应小于3mm;

四、曲线段轨距加宽值及外轨超高值宜符合表2.3.7的要求; 曲线段轨距加宽值及外轨超高值 表2.3.7

五、采用机车牵引时,曲线段两钢轨之间应加拉杆。

第2.3.8条 坑道内采用汽车运输时,车行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2%;单车道净宽不得小于车宽加2m;双车道净宽不得小于2倍车宽加2.5m。

第2.3.9条 车辆运行速度和前后车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车牵引列车,在洞内车速应小于2.5m/s;在洞外车速应小于3.5m/s。前后列车距离应大于60m。 二、人力推斗车车速应小于1.7m/s,前后车距离应大于20m。 三、人力手推车车速应小于1m/s,前后车距离应大于7m。 四、自卸汽车在洞内行车速度应小于10km/h。

第2.3.10条 斗车和手推车均应有可靠的刹车装置,严禁溜放跑车。 第2.3.11条 掘进工作面需风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小于4 : 二、风流速度不得小于0.15m/s;

三、掘进工作面的呼吸性粉尘浓度不应大于2mg/㎡。 第2.3.12条 掘进工作面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的出风口与抽出式扇风机的入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二、当采用风筒接力通风时,扇风机间的距离,应根据扇风机的特性曲线和风筒阻力确定;接力通风的风筒直径不得小于400mm;每节风筒直径应一致,在扇风机吸入口一端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0m的硬质风筒。

三、压入式扇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通道中,与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四、扇风机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风、电闭锁装置。

第四节 工程验收

第2.4.1条 坑道、地道掘进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1的要求。 坑道、地道掘进允许偏差 表2.4.1

第2.4.2条 毛洞局部超挖不得大于150mm,且其累计面积不得大于毛洞总面积的15%。 第2.4.3条 毛洞中心线局部偏移不得超过200mm,且其累计长度不得大于毛洞全长的15%。 第2.4.4条 毛洞坡度局部偏差不得超过20%,且其累计长度不得大于毛洞全长的20%。

第三章 不良地质地段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当坑道、地道掘进后围岩自稳时间不能满足支护要求时,宜采用先加固后掘进的方法。 第3.1.2条 工程通过不良地质地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风镐等机械挖掘;

二、当采用爆破掘进时,应打浅眼、放小炮,并应控制掘进进尺和炮孔装药量; 三、应采用新奥法,边掘进,边量测,边衬砌;

四、当不采用全断面掘进时,掘进后应立即进行临时支护,并应根据支护状况和量测结果,再进行全断面掘进和永久衬砌;

五、当工程上方有建筑物、构筑物时,在掘进过程中应测量围岩的位移、地面的沉降量和锚杆、喷层等的受力状况。

第二节 超前锚杆支护

第3.2.1条 在未扰动而破碎的岩层、结构面裂隙发育的块状岩层或松散渗水的岩层中掘进坑道、地道,宜采用超前锚杆支护。

第3.2.2条 超前锚杆宜采用有钢支撑的超前锚杆或悬吊式超前锚杆。锚杆的尾部支撑必须坚固(见图3.2.2—1、图3.2.2—2)。

第3.2.3条 锚杆与毛洞轴线的夹角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未扰动而破碎的岩层中,宜采用全长固结砂浆锚杆,其与毛洞轴线夹角宜为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