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23:21: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作业
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严禁动火) 2.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2.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2.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2.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2.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
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单位或单独厂房全部停炉,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与高处作业的规定;
5.2公司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4凡处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5.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
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的水平距离均不应小于10m ,并不准在烈日下爆晒;
5.11凡在有可燃物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 6.1.1生产不稳定; 6.1.2设备、管道腐蚀严重。
6.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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