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简单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0 16:47: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XX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水平、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使外聘律师更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为代理案件诉讼、进行民事行为、担任公司法律顾问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该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的相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将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工作业绩及本公司的评价在每一年度结束时上报总经理。

第五条公司根据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业绩统一建立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数据库,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如有)。

第二章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七条诉讼案件发生后,如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根据案情择优选择擅长该类法律关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咨询。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初步确定后,承办部门应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该所相应资质材料、代理律师相应资质材料,经审查后报请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决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应限于一审,二审是否仍聘请该所代理应视一审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应采取风险代理的形式,即向律师支付费用以胜诉/执行回款为条件,案件终审胜诉后公司以执行到账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否则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少量律师费。 第十二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被授权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应当有公司的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与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的相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积极联系,汇报有关情况,案件结束时应当有结案报告。

第三章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六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应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或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合同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聘请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三)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四)聘期起止时间;

(五)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六)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七)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七条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三)应委托方要求,参加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四)受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五)应要求就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加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六)应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七)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般应一年一签。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公司如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顾问律师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第四章奖惩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报送材料将工作业绩优良、执业敬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列入律师数据库,再聘请律师时可从数据库中优先选聘。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报送材料定期将工作业绩差、职业道德差的律师事务所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如有)造成较大损失的律师,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可依照有关规定,报请该律师上级管理机关暂停其执业或者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的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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