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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建党[2000]58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3.01 【实施日期】200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2001年3月1日 建党〔2000〕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建设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三条 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委(总支、支部)书 1 / 3

记或负责人,分别为本部、本司局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部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部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有关司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在部党组统一领导下,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三)对系统和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给予指导。 (四)全面履行责任制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二)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对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日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在上级主管机关和部党组领导下,按照分工,共同协助部党组开展《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第二章 责任界定

第八条 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 2 / 3

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

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为落实《责任制》第六条规定的七项责任内容,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按照自身职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应职责:

(一)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工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和纠风为负责。

(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由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司局及政策法规司、纠风办负责。

(三)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工作,由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

(四)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工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人事教育司负责。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工作,由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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