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苏”社会控制思想及其实践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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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 滨

[摘要]面对北宋社会出现的转型与变革,“三苏”父子试图通过系统有效的社会控制来调理社会秩序,注重软性控制和硬性控制综合运用,提出推崇礼治、重德引俗和善用法治等社会控制思想并孜孜付诸实践。“三苏”全面、稳健的社会控制思想在稳定北宋社会秩序和完善社会建设等方面凸显出积极与务实的时代特色,其中所蕴涵的政治智慧可为今日“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历史的借鉴。
[关键词]“三苏”;社会控制;礼治;德治;法治
[作者简介]王滨,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历史系2005级硕士研究生,山东青岛266071
[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4-0082-03

“三苏”即苏洵及其二子苏轼与苏辙,北宋眉山人,著名文学家,同时也是北宋重要的政治家。在北宋社会出现转型与变革的时代背景下,他们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丰富而又有卓见的社会控制思想,为北宋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一般的社会控制手段可分为组织指令、政权、法律、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信仰信念以及社会舆论等等。本文所探讨的“三苏”社会控制思想主要是从礼德风俗之软性控制和法律之硬性控制两个层面展开,力图全面展现“三苏”社会控制思想的丰富内涵与历史特色。

一、推崇礼治

中国古代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是以道德为基础并涵摄法律与宗教的礼。赵宋王朝继“礼废乐坏”的五代之乱而起,其统治者大力提倡尊礼重德,以重建社会“礼德”体系作为维护其自身统治的重要手段。在这种背景下,深受传统儒家思想熏陶的“三苏”将“礼”“德”据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武器。
其一,重“礼”。“三苏”充分认识到礼治社会的重要现实功用。苏洵认为,早在上古社会,“礼”即为圣人所用。“圣人之道,得《礼》而信,得《易》而尊。信之而不可废,尊之而不敢废。故圣人之道所以不废者,《礼》为之明而《易》为之幽也。”圣人通过规定君臣贵贱、父子尊卑、兄弟上下等一系列社会制礼行动,训导民众“遵蹈其法制”,礼治社会的教化功用也就凸显出来,即“一圣人之力,固非足以胜天下之民众,而其所以能夺其乐而易之所以其所苦,而天下之民亦遂肯弃逸而即劳,欣然戴之以为君师,而遵蹈其法制者,《礼》则使然也”。
苏轼对礼治社会亦有自己独到的认识。他明确提出礼的社会功用就是确定人的名分和等级,安定社会秩序,即“礼之大意,存乎明天下之分。严君臣,笃父子,形孝弟而显仁义也”。并巧借养生健身理论,将“礼治”喻为“平居治气养气,宣故而纳新,其行之甚易,其过也无大患”,将“法治”喻为“悍药毒石,以搏去其疾,则皆为之。此天下之公患也”,通过对二者的比较论述,他总结道“礼治”虽然显效缓慢,却是治国为政之根本;实施“法治”可震慑民众,却是一种急功近利之体现。“夫法者,末也。又加以惨毒繁难,而天下常以为急。礼者,本也。又加以和平简易,而天下常以为缓。”二者弊益,一目了然。缓。
苏辙也将“礼”视为治国之根本,提倡效仿古代,大兴礼教。他说:“古之圣人不用财,不施惠,立礼于天下,而匹夫匹妇莫不自得于闾阎之中而无所匮乏,此所谓知本者也”。
其二,正“礼”。“三苏”父子非常重视对当时朝廷礼制的修正与增补。苏辙曾提出不必过分拘泥于古礼。可视具体社会环境,可“以义起礼”,为今服务,“故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
苏洵对当时的礼制有着清醒的认识。“今朝廷之礼,虽为详备,然大抵往往亦有不安之处,非特一二事而已。”苏洵成为朝廷组织编修礼书的主要人选之一,“会太常修纂建隆以来礼书,乃以为霸州文安县主薄,使食其禄,与陈州项城县令姚辟同修礼书。为《太常因革礼》一百卷”。嘉?六年以后,苏洵还相继编写了《嘉?谥法》三卷、《谥录》二十卷。苏洵编修礼书是对北宋礼制的有益完善和规范,亦是其“礼治”思想的一次积极探索和重要实践。
元?八年,关于皇帝采取何种方式进行郊祀,朝廷部分大臣认为应当遵循三代之礼,分祀天地。而时任礼部尚书的苏轼通过引章据典,论证合祭之礼的合理性,“臣以《诗》《书》《春秋》考之,则天地合祭久矣,”力挺“合祭天地,乃是古今正礼,亦非,权宜”,“实为无穷不刊之典”。

与此同时,苏辙也认为天子亲祀天地当用合祭之礼。他对当时一些大臣“牵于古学,不达时变”的迂腐做法提出批评,“自汉以来,礼文日盛,费用日广,事与古异,故一岁遍祀,不可复行”。他认为礼制应随时而变,“事各适时,岂必三代”?
其三,劝“礼”。苏氏父子注重以“礼”规范统治阶级,多次上书规劝皇帝重行礼教,以期发挥“礼治”的示范作用。
苏洵对圣人以身行礼的做法大为赞赏,“古之圣人将以立法天下之民,故先自治其身,使天下皆信其言”,他是想提醒统治阶级能够以“礼”的标准严格自律,起到示范天下、教化子民的作用。他甚至将“礼”作为朝廷选官的重要标准,“若夫相,必节廉好礼者为也,又非豪纵不趋约束者也,故接之以礼而重责之”,建议君主“以礼维其心,而重责以勉其怠”,这样才能造就一名尽职尽责之相。
苏轼则主张用“礼”来约束君臣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君以礼使臣,则其臣皆君子也。不幸而非其人,犹不失廉耻之士也。其臣皆君子,则事治而民安”。因此苏轼指出“礼者,君臣之大义也,无时而已也”。“礼”成为维系君臣和谐关系的一个重要纽带,和谐的君臣关系有利于统治阶级执政水平和治国能力的提高。

二、重德引俗

仁德思想一直是儒家所提倡的核心价值观念,在中国古代社会亦为统治阶级所重视利用,成为约束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之一;而社会风俗习惯所调节的社会行为大多是日常生活领域的行为方式。苏氏父子注重强化社会道德建设和社会风气引导,以此来整合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苏轼在给宋神宗的万言书中专门论述了社会道德风俗对“兴致太平”的重要性。他将道德风俗提升至国家存亡之基石的高度来规劝神宗皇帝“崇道德而厚风俗”。他指出“夫国家之所以存之者,在道德之深浅,不在乎强与弱;历数之所以长短者,在风俗之厚薄,不在乎富与贵”,一个国家“道德诚深,风俗诚厚,虽贫且弱,不害与长存。道德诚浅,风俗诚薄,虽强且富,不救于短而亡”。苏轼还以“国之长短,如人之寿夭”,来进一步论证道德风俗建设的重要性,认为“人之寿夭在元气,国之长短在风俗”,“故愿陛下爱惜民风,如护元气”。
苏辙认为“古之圣人其御天下也,礼行而民敬,则役使如意;义行而民服,则劳苦而不怨;信行而用民情,则上下相知而教化易行。三德既成,则民可使蹈白刃而无怨”,注重以德化民、以德治国。
在社会风俗方面,苏洵认为统治者在导风正俗方面更应发挥表率作用,他说:“风俗之变,圣人为 之也。圣人因风俗之变而用其权。圣人之用于当世,而风俗之变益甚,以至于不可复返。”,统治者须合理运用权力,善于引导,“夫固由风俗之变而后用其权,权用而风俗成,吾安坐而镇之,夫孰知风俗之变而不复返也?”
对当时不正之风,苏洵进行大胆批判。嘉?八年,仁宗驾崩,丞相韩琦任“山陵使”,动用大量民工,修建陵墓。苏洵认为此事极为不妥。他说:“有司乃欲以末世葬送无益之费,侵削先帝休息长养之民,掇取厚葬之名而遗之,以累其盛明,”可能导致“为国结怨”、“海内骤然”的不利局面。苏洵明确提出 “当今之议, 莫若薄葬”。
苏轼认为治国施政要善于因俗而革,“夫政何常之有?因俗而已矣。俗善则养之以宽,俗顽则齐之以猛”。他提倡对那些品行端正、刚直不阿的贤良加以褒奖。他说:“右臣闻国之兴衰,系于风俗。若风节不竞,则朝廷自卑。故古之贤君,必厉士气,当务求难合自重之士,以养成礼义廉耻之风。”
苏辙的社会风俗观与其父兄如出一辙。他说:“然臣闻帝王之治,必先正风俗。风俗既正,中人以下皆自勉为善;风俗一败,中人以上皆自弃为恶。”他对当时台谏对群臣的议策“既不施行,又不黜责”的失职行为提出严厉批评,并建议皇上“修其官,则听其言;言有不当,随事行遣,大者可黜,小者可罢”。

三、善用法治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力推行的社会规范体系,因此它对社会成员具有最强的约束力。苏轼曾指出:“古者礼、刑相为表里,礼之所去,刑之所取。”法制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必要手段和有益补充。
苏氏父子秉承理性务实的政治理念,能够灵活运用与现实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治方式。
一方面,“三苏”倡导建立严明法制,对违法乱国的行为严惩不贷。苏洵面对时政“赏滥刑弛而兵不振”的贫弱局势,强调重用法度,实现强政。他说:“今诚能

一留意于用威,一赏罚,一号令,一举动,无不一切出于威,严用刑罚而不赦有罪,力行果断而不牵于众人之是非,用不测之刑,……而奸民猖吏亦常恐然惧刑法之及其身,而敛其手足,不敢辄犯法。此之谓强政。”
苏轼、苏辙兄弟二人在其多年的仕宦生涯中依法执政,维护朝廷和百姓的正当利益。元韦占八年,苏轼知任定州,面对当时军政不严,“法令不行,禁军日有逃亡”的糟糕局面,他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违法乱纪的行为,将偷盗军物的“张全、田平等,皆以狱按治。侵?禁山人逐次举党,依法勘断”,最终出现“军民自此稍知有朝廷法令,逃军衰少,贼盗亦稀”的良好局面。
元?占九年,皇太妃之兄朱伯材请求奏荐门客,当时朝廷并没有相关律例可依据,而苏辙建议:“至于奏荐,亦当量有所予,亦付吏部可也。凡事付有司,必以法裁处……”他的建议被皇上批准,并成为日后遵行的法律依据。这体现了他不畏权贵、因法行事的宝贵精神。
另一方面,三苏强调“法治”中人的因素,主张因人治法、人法结合。
苏洵曾论“古之法简,今之法繁”,“非今之法不若古之法,而今之时不若古之时也”,古今之时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人发生了变化,“今则不然,吏奸矣,不若古之良;民偷矣,不若古之淳”。这就需要提高官员和民众的法律意识。他说:“议者皆以为今之弊,不过吏胥?法以为奸,而吾以为吏胥之奸由此五者始。”“此五者”是他总结了社会上五种“习于犯禁而遂不改者”的不良行为。他主张重点整治这五种不良行为,以提高广大民众的法制意识。
苏轼认为“夫法出于礼,本于仁,成于义”,所以他强调人与法的有效结合,“任法而不任人,则法有不通,元以尽万变之情;任人而不任法,则人各有意,无已定一成之论”。他主张应“人法兼用”:“夫法者本以其存大纲,而其出人变化,固付之于人。”
此外,苏轼还反对严刑峻法,主张将法律治理控制在社会发展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他认为:“《书》曰:‘临下以简,御众以宽’。此百世不易之道也。”但是“今《编敕》续降,动若牛毛,人之耳目所不能周,思虑所不能照,法病矣。臣愚谓当熟议而少宽之。”如果单用法律来约束民众,并不能完全使其服从治教,“残而肌肤,不足使之畏;酷而宪令,不足制其乱”,运用不当,甚至有可能会导致民怨政乱的危险局势,“盖念罚一非辜,则民情郁而多怨;法一滥举,则治道泪而不纲”。
综上,在北宋社会转型与变革的大潮流中,“三苏”父子试图通过有效的社会控制来调理社会秩序。他们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强调以推崇礼治、重德引俗、善用法治等手段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并涵盖社会伦理文化和政治制度等多层面要素,软性控制与硬性控制综合运用。“三苏”这种社会控制思想体系在稳定北宋社会秩序和完善社会建设等方面凸显出积极与务实的历史特色,其中所蕴涵的哲学内涵与智慧结晶可为今日“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智慧的支持和历史的借鉴。

[责任编辑:白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