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汇编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3 23:40: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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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 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 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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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1)区域及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不得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据为己有 (3)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带来全人类行使(4)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

10、使馆外交人员享有哪些特权和豁免?

①人身不得侵犯。②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③管辖豁免。包括刑事管辖和民事管辖豁免,但有三类民事案件不能享受民事管辖豁免。④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⑤免除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 11、何谓条约无效?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概念:条约无效是指条约由于违反国际法原则等原因而无法律效应。

原因:1、条约为无缔约能力的人所签订。2、条约因根据错误的实施或情势而缔结。3、条约由于诈欺而缔结。4、条约以贿赂对方代表而缔结。5、条约以行为或威胁对方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6、条约与强行法规则相冲突。

12、简述引渡的基本原则

1、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5、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6、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14、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有哪些?

(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 (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

15、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一)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1、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海洋科学研究、更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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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4、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属经济区,所有国家,在公约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但各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16、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1、国家报告制度2、国家间指控机制3、个人申诉机制4、对缔约国的调查机制5、根据联合国决议建立的人权监督机制

17、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 ,这些渊源在渊源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及会议的决议、准条约及软法。

地位: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过程及方法,不容忽视,凡未经公约规定的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的规则和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从条约和习惯找不到适用的规范的场合下,作为变通解决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公允及善良原则缺乏实用性;国际组织及会议的决议列为补助资料或证据;准条约及软法有转化为法律规则的可能。 18、简述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该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造成对外国权益的损害; 2、该项侵害可

归责于国家,即“可归责性”。 一国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其国际义务,是以国际法为标准的。 国际不法行为应当归咎于国家,否则不能引起国家责任。 国家只能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从事的、由国家正式授权并控制的行为”对外承担责任。

19、简述沿海国在领海的管辖权

根据属地原则,沿海国对于发生在其领海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均有司法管辖权,但是沿海国在对领海行使专属管辖权时,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以及军舰和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能行使管辖权。关于刑事管辖 虽有属地原则,但为了一般的航行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在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第一,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第二,罪行属于干扰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第三,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第四,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资所必要。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或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

20、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更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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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特征: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和个人。2、国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包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责任。

21、

简要回答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或变更的方式

传统上: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现代:人民自决、交换领土、收复失地 22、

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优惠待遇、互惠待遇。

适用:1、国民待遇:国际实践中,国家仅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不包括政治权利。 各国在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原则下,出于保护本国国民利益和本国产业的发展需要,对于外国人的某些权利作若干限制性规定。2、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一般是通过签订协议或条约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给予、条件和范围。最惠国待遇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的,而非所有的领域。3、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不同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23、

何谓永久中立国,其主要的永久中立义务是什么?

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义务:(1)除自卫权外,不得参与其他国际战争或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得条约或协定;(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24、

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和控制的权利。2、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享有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平等的缔约权,国家享有平等的尊荣权,特别是国家元首不受诽谤、污蔑,国旗、国徽应受尊重,国家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权,国家平等的承担国际义务和责任 。 3、自卫权: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时,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4、管辖权:属人、属地、保护性际普遍管辖。 更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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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何谓条约的保留?其特征是什么?

概念:“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和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片面声明,无论是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特征:一,保留是一种单方面的声明行为,其本身不是条约约文的内容;二,是一项正式书面行为,以通知为基础;三,保留一般必须在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提出;四,保留通常是针对多边条约提出的;五,保留的意义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适用的某些效果。 26、

简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1、条约的相对效力:一般地,条约对非缔约国的第三国不发生效力;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得创设权利和义务,不等于条约对当事国以外的国家毫无影响;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满足两个条件: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第三国以书面方式明示接受;3、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国有此意思;(2)第三国表示同意,或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但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3)第三国同意后应按条约行使权利;4、条约对第三国适用的制度:(1)条约是对于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也包括在条约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习惯法规则;(2)客观制度问题在实践中,创立客观制度的条约大致分为三类:规定非军事化、中立化的条约;创设新国家的条约;规定国际水道的条约;(3)联合国问题 ,联合国对条约的相对效力构成的影响。 27、

谈谈你对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制度的认识

表决制度: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非程序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1)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2)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3)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 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非程序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采取有关行动;(2)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3)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3.双重否决权,(1)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拥有否决权;(2)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五大国拥有否决权。

关于否决制度的的认识:其一,从性质分析,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是一种少数可以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力;其二,联合国安理会“大国一致”的表决原则是吸取国联教训的结果,比国联行政院“全体一致”的表决原则有了很大发展;其三,从否决权的特点来看,它只能起到消极抵制的作用,却没有积极进攻的能力;其四,从国际实践来分析,否决权行使的频率与国际社会格局的发展变化是息息相关的。 28、

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

船旗国管辖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旗具有专属管辖权。船舶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责任或纪律责任时,仅可船旗国或此更多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