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供电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4 18:52: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九)全面了解安全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汇报,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分析会议,组织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保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对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各岗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逐级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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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证体系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监督体系负责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追究。在公司各级单位内部考核上,上级单位为下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发电、施工单位、各市分公司(包括所属施工、检修等单位),县级供电公司,以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其它不单独设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单位,必须明确管理部门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所属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十九条 公司总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市、县级单位凡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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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满足工作需要;

(二)专业搭配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三)配备监督管理工作必需的装备。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及工作部署,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牵头并督促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性评价、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等工作,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安全管理方式和技术;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基建、生产、发电、供用电、信息、交通等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涉及电网、设备、信息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五)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等相关配备标准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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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六)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安全事故(事件)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即事故(事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事件)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对安全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

(七)参与电网规划、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安全方面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八)负责归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责任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的安全状况提供诊断、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担任,副主任由书记和有关副职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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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包括对外委托和接受委托开展的输变电设备运维、检修以及营销等运营业务,下同)项目,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一)项目同时有三个及以上中标施工企业参与施工; (二)项目作业人员总数(包括外来人员)超过300人; (三)项目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严格贯彻公司颁发的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和补充制度,经专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公司通用制度范围以外,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技术原则,制定本单位的检修管理补充规定或细则,经专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控规程或细则,编制本系统的调控规程或细则,经专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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