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供电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9 2:44: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班前会、班后会制度,检修、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现场勘察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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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作用。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二条 公司、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及所属的检修、运行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业务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由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三十四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治理的事故隐患、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单独编制,对需要资金的项目应直接列入年度技改或大修计划。

第三十五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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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雨雪冰冻灾害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及他们所属的检修、运行等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电力建设管理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费用,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优先用于保证工程建设过程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所需的支出应按规定规范使用。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九条 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及他们所属的检修、运行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列入计划的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若需取消或延期,必须由责任部门提前征得分管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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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 新入单位的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应当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维、调控人员(含技术人员)、从事倒闸操作的检修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至少2个月的跟班实习;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应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至少2个月的跟班实习;

(三)用电检查、装换表、业扩报装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至少1个月的跟班实习;

(四)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单位书面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或者其岗位需面临新工艺、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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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变电站运维人员、电网调控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五)所有生产人员应学会自救互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六)各基层单位应积极推进生产岗位人员安全等级培训、考核、认证工作;

(七)生产岗位班组长应每年进行安全知识、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风险管控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在岗生产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 (九)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的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三条 外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现场有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五条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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