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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制止的不合
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桂政发[1993]9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3.10.30 【实施日期】1993.10.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桂
政发[2017]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第一批取消和制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3年10月30日 桂政发〔1993〕94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发〔1993〕9号)下发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了统一部署,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国家机关和垄断行业,利用职权和垄断地位巧立各种名目的乱收费进行了专项治理。各地各部门从上到下,条块结合,以自查自纠为主,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各系统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为贯彻落实中发〔1993〕9号有关刹住乱收费 1 / 3
不正之风的精神,便于各地的执行和社会监督,根据自治区党委的部署,决定将清理出
来的第一批取消和制止的一百五十七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包括某些地方、单位自定的项目)公布于众,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指示精神,把狠刹乱收费的不正之风,提高到惩治腐败,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高度来认识,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务必在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治理乱收费工作。各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纪委、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那些不认真清理,走过场,边清边犯,顶着不办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三、建立群众对乱收费的举报制度,让广大人民群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期内自治区人民政府还将继续公布制止的其他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第一批取消和制止的不合理收费项目 政法系统:
1、驾驶员安全教育费 2、一般事故处理费 3、小事故处理费 4、违章司机学习教育费 5、报案费
6、犯人保外就医体检考察费 7、减刑手续费 8、假释考察费 2 / 3
9、犯人家属探望服务费
10、劳改劳教人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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