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7 13:45: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海淀区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鼓励社会各界为海淀区引荐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投资者在海淀区新设立的投资项目,包括新成立或新组建的企业、独立核算的中心或其他机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是指将具有一定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引荐到海淀区,并直接参与对投资行为的联系、介绍、咨询等中介业务、促使投资成功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额包括投资人购买土地支付的相关费用、建设安装费用、房屋租赁费用、新增设备购买投资等。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为海淀区引进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项目的引荐人,可以按照项目投资额的3一6‰计算奖励金额。新成立或新组建的企业,可以按照注册资本到位额计算。以外币投资的项目,按照投资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高新技术研发、现代制造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海淀区发展要求的项目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非住宅房地产等其他产业项目按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对于大型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

第七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一次性兑现或者分年度兑现的方法。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引荐人的登记。引荐人应于项目洽谈前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引荐人登记。

第九条 引荐奖励的申请。项目引荐成功后,引荐人持书面申请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项目引荐奖励。

第十条 引荐人和引荐项目的认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项目引荐登记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对引荐人和引荐项目进行认定。对于政府重点关注的引资项目,可由区长或主管副区长直接确认引荐人资格。

第十一条 引荐奖励的审批。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报请区长办公会审批确定具体奖励金额和奖励方式。

第十二条 引荐奖励的兑现。引荐奖励采取资金方式兑现的,由区财政局向引荐人发放奖励资金;采取其他方式兑现的,由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通知与申诉。对不认定为引荐人或不予以奖励的申请,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相应申请人,并告知具体理由。引荐人对不认定或不奖励行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复审或者向区政府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区财政根据招商部门的工作计划,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引荐人。

第十五条 项目引荐人获得的奖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

所得税。税款在奖金发放时从项目引荐奖金中代扣。

第十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对项目入驻起引荐作用的,由区政府另行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