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4:52: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财政部分 (一)财政
19.违规制定减、免、缓税收政策
表现形式: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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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违规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表现形式:以先征收后返还或其他减免税收手段吸引投资,或者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
定性依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第一条: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处理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未及时批复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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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式:各级政府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未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未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2.预算收入未纳入预算管理
表现形式:隐瞒、少列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或者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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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各具体的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文件(略)
处理处罚依据:《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3.截留、挪用预算收入
表现形式: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未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定性依据:《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1)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2)《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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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乱纪行为》([1996]国发第4号)第四条:对隐瞒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之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降级使用,直至撤职;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改变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表现形式: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定性依据:(1)《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3)有关专项资金(基金)“专款专用”的具体规定(略) 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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