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2 20:39: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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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私募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为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行业自律规范,必须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因此,本公司管理的所有基金产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调查: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产品信息披露:让投资者了解拟提供的产品的相关信息;

(三)风险偏好匹配:仅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仅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四)风险揭示:投资者参与投资时,详细揭示产品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投资者承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投资产品的各种风险并自愿承担风险;

(五)持续适当性:定期检视投资者是否仍然满足投资的适当性。

第四条 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公司采用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的方式,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综合情况进行客观评估。

第六条 对于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的,不得向其推介本公司产品,并拒绝提供相应的产品。

第七条 对于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根据评估结果,将投资者划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然后向其推介与之匹配的产品类型。

第八条 为投资者提供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的经办人员,应当具有利益独立性,不得将经办人员的收入与产品募集规模挂钩。

第九条 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必须通知投资者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条 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前,应提示投资者详细阅读风险揭示书,保证其在充分理解的前提下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本公司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公

司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xx年2月15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