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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5:42: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免征额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相同点: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

不同点: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起征点照顾低收入者,免征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3.税负转嫁

指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税负转嫁与价格升降直接相关,是税收负担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重新分配,也是纳税人维护和增加自身利益的自主行为。

税既负转嫁的基本方式有两种,即前转(顺转)和后转(逆转),还有混转和消转。4.税收归宿 是与税负转嫁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指处于转嫁中的税负的最终落脚点。税负的转嫁可以随着交易多次进行,因而税收归宿并不是唯一的。但由于消费者是商品交易的终点,不能再转嫁税收负担,因而经常成为税收归宿。 5.税收的超额负担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

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 6.税收中性

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所谓税收中性,是指政府课税不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或者说,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

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简述题

1.简述税负转嫁的条件

税负转嫁:详见名词解释12

由税负转嫁的定义可知,税负的转移是以价格变动的方式进行的,因此,价格可以自由浮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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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转嫁的必要条件。同时,税负转嫁的条件还包括其他方面的内容:

(1)税种的性质不同。

商品课税较易转嫁,所得课税一般不能转嫁。税负转嫁的最主要方式是变动商品的价格,因而,以商品为课税对象、与商品价格关系密切的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比较容易转嫁,而与商品及商品价格关系不密切或距离较远的所得课税往往难以转嫁。

(2)供求弹性的大小。

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的课税较易转嫁,供给弹性小、需求弹性大的商品课税不易转嫁。

(3)课税范围的宽窄。因为课税范围宽,消费者难以找到应税商品的替代品,职能购买价格升高了的商品,因此课税范围宽的商品较易转嫁,课税范围窄的商品难以转嫁。

(4)对垄断性商品课征的税容易转嫁,对竞争性商品课征的税较难转嫁。 (5)从价课税的税负容易转嫁,从量课税的税负不容易转嫁。 (6)税负转嫁与经营者利润的增减关系。

如果转嫁税负所引起的价格上升严重影响商品销量,进而影响经营者的利润,那么该种税负转嫁比较困难,如果转嫁税负所引起的价格上升对商品销量和经营者的利润没有多少影响,那么该种税负转嫁比较容易。 2.简述税收的“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所谓税收中性,是指政府课税不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或者说,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

所谓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注:以上为“税收中性”的名词解释)

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保持完全税收中性是不可能的。因此,提出税收中性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使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掌握好税收超额负担的量和度,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使税收机制与市场机制二者取得最优的结合。但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取消或忽视税收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 论述题

1.试论税收的中性原则和税收的调节作用

(一)税收的中性原则(详见上述简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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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的中性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

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注:以上为“税收的超额负担”名词解释)

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

我国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在商品课税税制的设计上也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应当指出,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并不意味着取消或忽视税收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和价格,税收必须是在使市场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发挥调节作用。 案例分析题

《案例》 税收的征税依据——“ 交换说”

税收的征税依据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税收基础理论问题,长期以来,中外学者就此问题进行了热烈深入地探讨,并形成了诸多学说。“ 交换说” 是当代最具有代表性的学说之一。

“交换说”认为:税收是纳税人为获得国家提供的安全保护和公共秩序等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付出的一种代价,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国家征税的依据是其向纳税人提供了安全保护和公共秩序等利益。该学说把政府视为一个公共经济部门,从市场失灵和公共产品的存在来解释征税依据,即由于市场失灵,公共产品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只能由政府来提供;政府是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部门,而税收则是政府为补偿公共产品成本向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收取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价格。凯恩斯、汉森、萨谬尔森和马斯格雷夫等人均持此观点。 思考题: 你认为税收的征收依据是什么?为什么 ?

第九章 税收的经济效应

名词解释

1.税收效应:即税收的经济效应,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作出的反应,或者从另一角度说,是指国家课税对消费者的选择以至于生产者决策的影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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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调节作用。表现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两个方面,各个税种对经济的影响都可以分解成这两种效应,或者说,税收对相关经济变量的影响都可以从这两方面进行分析。

2.拉弗曲线:美国供给学派的代表人物阿瑟·拉弗提出的关于税率与税收收入之间的函数关系(如下图),该曲线反映了如下经济思想:(1)高税率不一定取得高收入,高收入也不一定需要高税率。高税率往往会挫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引起生产下降,减少税基。(2)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取得同样多的收入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税率,如图中D点和E点税收收入相等,而E点为高税率,D点为低税率。其中低税率从长远看可以促进生产发展。(3)税率和税收收入及经济增长之间的最优结合虽然在实践中是少见的,但曲线从理论上证明是可能的,即表现为图中的A点,它是税制设计的理想目标模式,也就是最佳税率。

税税收收入 D A E O 简述题

1.简述税收效应。

C B 税率

税收效应:即税收的经济效应,纳税人因国家课税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作出的反应,或者从另一角度说,是指国家课税对消费者的选择以至于生产者决策的影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的调节作用。表现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两个方面,各个税种对经济的影响都可以分解成这两种效应,或者说,税收对相关经济变量的影响都可以从这两方面进行分析。

收入效应指税收将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政府手中,为使纳税人的收入下降,从而降低商品购买量和消费水平。

替代效应指税收对纳税人在商品购买方面的影响,表现为当政府对不同的商品实行征税或不征税、重税或轻税的区别对待时,会影响商品的相对价格,使纳税人减少征税或重税商品的购买量,而增加无税或轻税商品的购买量,即以无税或轻税商品替代征税或重税商品。

第十章 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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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增值税

是商品课税的一种,是就商品价值中增值额课征的一个税种,它是我国商品课税体系中的一个新兴税种,有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其最大特点是在就一种商品多次课征中避免重复征税。 2.消费税

是商品课税的一种,消费税的课税对象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增加的一道税种,其目的在于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凡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3.营业税

是商品课税的一种,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特点是计算征收较为简便。 4.企业所得税

是所得课税的一种,课税对象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实行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和组织,税率33%。 5.个人所得税

所得课税的一种,课征对象是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一般采取属地原则。按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6.资源税

对自然资源的课税称为资源税。资源税有两种课征方式:一是以自然资源本身为计税依据,这种自然资源必须是私人拥有的;二是以自然资源的收益为计税依据,这种自然资源往往为国家所有。前一种资源税实质上就是财产税。 简答题(问答题)

1.简述商品课税的特点和功能

商品课税是泛指所有以商品为征税对象的税类。它具有下述四方面的特点: (1)课征普遍。商品课税以商品交换并形成销售收入为前提。

(2)以商品和非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由于商品课税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税额大小直接依存于商品和劳务价格的高低及流转额的多少,而与成本和费用水平无关。

(3)实行比例税率。除少数税种实行定额税率外,适用比例税率是商品税类的一个重要特征。 (4)计征简便。商品课税以流转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商品成本和盈利水平无关,又是实行比例税率,所以计税、征税都十分简便。

商品课税的优点是税源充裕,课征方便,并可以抑制消费,增加储蓄和投资,有利于经济发展。但由于商品课税与商品价格相联系,在国内会干扰市场运行并形成分配不公,在国际间会阻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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