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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11:43: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试论关于康德伦理思想的起点及其现代意

义-论文

论文摘要:道德始终是人们关注的对象,目前理论界多注重硬性研究,缺乏对道德元伦理思想的分析,因此,对道德形而上学理论进行谨慎的梳理,尤其对康德道德伦理思想体系的梳理,就显得尤为重要。正所谓正本清源,基本伦理难题和伦理矛盾也都被暴露或揭示,只有把道德形而上学这个根本源头梳理清楚,才能使整个伦理体系大厦更加牢固。道德基础问题是康德伦理思想的基点。康德伦理思想在现代不仅没有死去,反而有待进一步深入地研究,因为康德伦理思想注意到了人生、人的理性的双层追求,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力图将它们统一于整个先验哲学之中。

论文关键词:康德;形而上学;道德;现代价值

康德思想的重要性在当代理论界是众所周知的。形形色色的现当代哲学思想在不同程度上都渊源于康德,自由、主体、实践理性、善良意志、意志自律以至“绝对命令”,在康德那里是相通的概念,正是这种独立于客体的概念,给道德奠定了基础。在康德纯粹理性所划分的学科体系中,道德形而上学是作为伦理学的

纯粹部分而存在的,它关注的是人的终极目的,涉及的是人的全部使命,体现的是人的高贵和尊严,所以它优越于人类理性的任何其他追求,而其他学科都要为这个最高目的服务,也成为整个康德伦理思想的起点。

康德的思想,如日本学者安倍能成所说:康德“在近代哲学上恰似一个处于贮水池地位的人。可以这样说,康德以前的哲学皆流向康德,而以后的哲学又从康德这里流出的”。康德思想研究早已经是一种“显学”,似乎人人都能对康德的思想说点什么。伦理学在康德整个思想体系中属于另一个方面,在康德思想发展历程中,经历了由牛顿转向卢梭,由自然科学及其哲学意义转向人的精神世界的探求。一直以来,人们对于康德的伦理学,都认为其重要性不能和他的认识论研究相比,甚至认为康德伦理学只不过是形式主义而已。基于这样的事实,康德思想对于我们,可以说还是处于晦暗不明的状态之中。那么,康德哲学思想主要是认识论还是伦理学呢?他在构造其“批判哲学”时,虽然首先着手于认识论,但就康德个人主观上来说,伦理学显然高于认识论。在康德的主要伦理学着作中,即《道德形而上学原理》(1785)、《实践理性批判》(1788)和《道德形而上学》(1797),它们的共

同任务就是建立实践的最高法则以及论证道德法则乃是道德行为的最高原理,旨在建立道德形而上学。在康德纯粹理性所划分的学科体系中,道德形而上学是作为伦理学的纯粹部分而存在的,它关注的是人的终极目的,涉及的是人的全部使命,体现的是人的高贵和尊严。所以它是优越于人类理性的任何其他追求的,而其他学科都要为这个最高目的服务,由此也成为整个康德伦理思想的起点。

自由、主体、实践理性、善良意志、意志自律以至“绝对命令”,在康德那里是相通的概念,正是这种独立于客体的概念,给道德奠定了基础。康德的道德哲学特别强调自由、平等、权利的优先性、即优先于任何特殊的善。在康德那里,正义的重要性,首先不是因为它们能够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或者是能够尽善,而是因为它们符合权利(正当)概念,权利是一个既定的优先于和独立于善的道德范畴。康德的正义论具有直接的道德意义,因为它主张正义之所以是首要的,在于正义的要求超过其他道德利益和政治利益,而无论这些利益可能有多么迫切,因此正义就不仅是人类价值集合中的一种,可以随情况的变化来加以权衡,而是所有社会美德中的最高美德,是其他社会美德的前提和基础,这样康德就通过正义的优先性为社会道德奠定了基础,即保证社会正义是一切道德上善恶的前提。根据康德,善恶概念不足先于道德法则而定义的,如果先于道德法则,那么,前者就似乎必定具有基础地位,相反,善恶概念必须在道德法则之后并通过道德法则来定义,于是遵守道德法则本身就成了目的,而无需某个假设为

善的目标。那么,正义优先性的根据在哪里呢?

在康德那里,权利正当的优先完全是从人类相互的外在关系的自由概念中推导出来的,它和所有人与生俱来的目的(即获取幸福的目的)或人们所承认的实现这一目的手段没有任何关系。简单地说,权利的优先性完全是从人之为人先天具有的自由中推导出来的,我们也只有在受那些不以任何特殊目的为前提条件的原则支配时,才能自由地追求我们自己的目的。不过,把自由与正义联系起来,中间还需要有一个过渡,否则,自由的个体不能走向正义的社会,或者反过来,社会正义必然束缚个体的自由。为此,他提出了善良意志的概念。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康德一开始就指出,“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

有的伦理学家用知识来解释善,如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有的用上帝的意志来解释善,如奥古斯丁、阿奎那等;近代以来,更多的伦理学家则把善看成是人的自然本性要求的满足。康德反对上述一切看法,他认为善既不来自上帝,也不来自人的自然本性,更不来自人的意志的某种对象物,而只能来自人的理性自身中的善良意志,一切其他品质,如明智、勇敢、果断、不骄不躁等,虽然从许多其他方面看来是善的,但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指导,

就可能成为极大的恶,同样,那些导致幸福的东西,如财富、权力、健康、境遇如意等,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正确指导则会使人自满和傲慢。相反,唯有善良意志才是无条件的善,它“不依其促成或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愿意而善,它是自在的善,自为地无比高贵”。善良意志不是来源于经验世界,而是存在于人的纯粹理性之中,“为自然的健康理智本身所固有,故而不须教导,只要把它解释清楚就足够了”,也就是说,道德的基础(正义的基础)在于实践理性主体自身,人作为拥有实践理性的主体同时是一个意志自律的主体。作为一切行为准则的根据的东西,也必须是一种目的主体,而非任何经验的目的,这就是理性存在自身。唯有这一主体才能提升人自身,使之成为意义世界的一部分,并使他能够参与一种理想、一种完全独立于我们社会欲望和心理欲望之外的自由王国。也只有完全彻底的独立性才能给我们提供我们所需要的超凡脱欲,假如我们永远都能自由地选择我们自己的话,就能使我们不受那些偶然环境的制约。可见,人的自由作为人的天赋权力,也是人的意志天生具有的一种能力,它先于主体可能确认的任何特殊目的而存在于主体自身,这种能力被康德看作是一种服从于特殊法则的能力。康德认为,自由意志不过是实践理性,也就是具有按照对规律的意识、观念或表象来行动的能力,即按照原则行为的能力。

正是因为实践理性的存在,正是因为自由所具有的自律性,人类才能尊重道德规律,道德法则才能存在,而道德法则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