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归纳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3/28 18:06: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析民事案件中争议焦点的归纳

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庭审占了大量的时间,如何提高庭审效率?不得不思考,在庭前证据交换难以实现的情况下,这就要求我们在庭审活动中必须能够迅速准确找到案件争议焦点,保证法庭调查抓住重点,明晰审判思路,顺利指导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从而快速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一、争议焦点的概念、特点

何为争议焦点?简而言之,从字面意思可知:争议+焦点,即民事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重要问题。争议焦点有三个特点:一是争议型,没有争议,何来焦点?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万元,被告辩称,借款属实,欠条为真,但现在没有能力还款。那此案便没有争议焦点,作为审判部门的法官,合同的契约性决定了审判环节应当遵循借款合同。二是关联性,如有争议,但并非与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有关,争又何方? 如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声质问原告代理人:你凭什么帮她说话?此时有争议,但与案件无关联,只要原告代理人委托手续合法即可。三是有效性,如有争议,但影响力小,甚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审判实践已成惯例,也无需归纳为争议焦点。如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每天,被告辩称按照18元每天计算,试问,如果此争议也归纳为争议焦点,那稍微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将满篇尽是焦点,显然

不符合实际。

二、争议焦点的分类

(一)事实类争议焦点

事实就如故事,遵循记叙文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但今天审理的是昨天的故事,这注定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差距。熙熙攘攘,皆为利往。原告为了其利益诉请,极力诉说对其有利的事实及证据,而被告相反,会尽可能的反驳甚至否定原告所言。法官只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用依法予以认定的证据还原事实,此时便有争议,首先是证据的争议,其次是事实的争议,而事实的争议源于证据的争议。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提交一张借条,被告辩称,借条不是我写。此时争议焦点便出现:借条是否为被告所写。还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已还款,此时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已经还款。

(二)法律适用类争议焦点

目前在基层法庭审理的案件中,多是普通民事案件,如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买卖合同,上述四类案件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已经比较成熟,很少涉及法律适用的争议。但农村房屋买卖

纠纷案件必然涉及,比如:轰动一时的北京画家村案件、小产权房买卖案件,涉及法律适用的争议,这类争议的原因更多是政策文件多,但法律规定不健全。还有曾经的河南种子案,涉及不同部门颁布的法律适用,这类争议源于对法官对立法法的理解及法官适用法律的角色定位。

三、归纳争议焦点的时间点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种: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被告答辩结束后,法官根据诉辩称归纳争议焦点;第二种:在证据交换完毕后归纳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举证期限及证据交换制度,要求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可年,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归纳争议焦点的时间点应当在法庭调查环节,且是在证据交换完毕之后;第三种: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归纳争议焦点。笔者观点是第三种,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归纳争议焦点。首先,法庭调查主要涉及证据交换,法官询问当事人,当事人互问三个环节,一个案件经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庭调查,案件基本明了,此时如还有争议,类似大浪淘沙,此时仍尚存的争议便是真正的焦点。其次、对于新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