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和招标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0:43: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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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机制,防止“随意性”和走过场,确保人员组成的随机性和保密性,确保评标专家能够服从良知,在评标过程中独立体现个人意志,充分体现其公平、透明的立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和比较,合理、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评标过程中要勇于暴露阴暗,对一些串标围标要做到早发现、早查处;对于投标报价总价及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主要材料设备、机械费用高于最高限价或明显高于社会平均费用水平的,评委会可将其投标报价进行重点评审,亦可进行质询要求投标人给予合理解释,如果在本项目招标投标中,大部或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出现类似现象,有围标串标嫌疑,背离合理低价、择优原则,损害招标人权益的,评委会可宣布本次招标失败,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并将评标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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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施中标项目的后续监管,实施全过程监督

应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其监督职能,有条件的应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通过对中标后的工程进行审核、评议、纠错、追究,使侥幸过关者在中标后的跟踪管理中原形毕露,从而信誉扫地,被清出市场并受到法律制裁。

7.加快资源共享和电子评标步伐,杜绝隐蔽串标现象

由于评标时间短,内容多,很多串标现象十分隐蔽,很难被评标委员会和招投标监管人员发现,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电子技术采用电子评标,利用电脑快速准确的查处一些隐蔽的串标行为,协助评标专家发挥其公开、公平、公正的服务和监管的作用。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精心打造一个标准明确、功能完善、职责分明、电子化、一厅式一条龙运作和监管服务的平台,通过科学化的手段,严密的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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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操作细则,统一规范的监管和服务标准实施监管服务,以尽量克服当前人工操作为主,透明度和相互制约不强,易产生不轨行为的现象。

五、结束语

串标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的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往往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把有实力、有优势的潜在中标人拒之门外。要着力纠正外围运作,进场走形式的问题,使招投标全部活动都能真正在有形市场内运作并接受全过程监督。真正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招投标中的作用,推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转载 2、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理顺政府监管体制,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招投标监管体制,改变“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状况,革除“同体监督、体内循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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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端,减少重复管辖和交叉管理,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监管机制。同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从制度上解决监管队伍的编制、经费、人员保障等问题,建立统一、高效、公正的投诉处理机制,强化监督执法,不断提高政府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3、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

加快电子招标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体系评价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息网络平台,完善工程招标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在目前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或取消对投标企业的资信业绩评分。 4、完善从业资格准入制度

由于没有实行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一些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招投标法律制度掌握不够不全,对工程招标中出现的串标围标活动,失于防范、失于察觉、失于查证、失于处罚的现象大量存在,客观上纵容了串标围标活动的发展。加上我国招投标代理机构领域准入条件设置不合理,代理机构数量偏多,竞争激烈,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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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行为时有发生。为此,建议完善招投标领域从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是加快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尽快出台相关制度,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文规定各级、各类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招标师。

二是规范日常代理行为。在日常代理活动中,所出具的招投标文件文书,都必须由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编写,并由招标师签字盖章。

三是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对于在政府部门从事招投标监管的人员,也应当明文规定其必须具备招标师资格,否则将无权做出任何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以保证整个招投标活动各方参与人的素质、水平和能力。 5、建立电子化招投标平台

对我国而言,电子化招标尚处于试运行阶段,目前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为确保我国顺利、有效实施电子化招标,少走或不走弯路,一方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特点,研究出符合国情实际的操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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