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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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工作,明确公司业务授信贷前调查的

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要求,实现公司业务授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技术体系的标准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升调查报告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尽职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是

指占用我行信贷资金的授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是指不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仅使用银行信誉的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调查,指从1接受授信申请开始,经过2资料收集、3

调查分析、4完成授信调查报告、5出具明确的授信方案建议、直至6形成完整的授信申报资料7报送授信评审部门的整个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调查报告是各经营机构为对授信申请人提供授信业务在

一定的技术框架内形成的调查分析报告,是授信业务上报各级评审机构的必备要件。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授信调查人员是指各经营机构参与授信调查的客户经

理、支行负责人、行业金融部负责人、风险经理以及进行授信补充调查的评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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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支行(部),指经营机构辖属的支行、营业部、公司业

务部、行业金融部等。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公司业务授信调查工作。各事业部可根据自身专

业化经营需要,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定分析需要的授信调查报告及技术规范体系。各事业部自身系统范围内的调查报告规范体系应报备总行授信评审部。

第八条 为真实、全面反映授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各项信息,授信调查人员

需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我行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各项调查活动,履行尽职调查要求。

第二章 授信调查的原则和基本流程

第九条 授信调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对授信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不得直接采信,须客观公正地开展授信调查工作,保证授信调查的独立性、客观性,履行尽职调查要求。

(二)实地调查原则。必须对授信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不得仅凭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或其他外部资料完成调查报告。

(三)双人调查原则。授信调查必须执行主办客户经理、协办客户经理双人调查制度。主办客户经理和协办客户经理均应对授信调查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负责。

(四)完整性原则。开展授信调查前应该设计充分、完整的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流程、调查范围、调查重点等),尤其强调对非财务信息的调查,以获得授信审批所需的完整信息。

(五)信息验证原则。要求通过向授信申请人往来企业或知情人,如银行同业、中介机构、政府管理部门、专家等咨询,或通过公开信息搜集,核实所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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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真实性。

(六)回避原则。授信调查人员应主动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所申请的授信业务。

第十条 授信调查基本流程:

(一)接受授信申请;

(二)对授信项目进行初审,初步判断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我行授信准入的基本要求;

(三)对符合准入要求的授信申请人进行调查,收集资料,核实相关信息; (四)如授信申请人(含保证人)在我行无有效的评级与限额结果,由客户经理撰写授信调查报告(可不含信贷方案建议内容),发起评级与限额核定流程,核定年度评级与限额结果;

(五)客户经理根据新核定或已存在的客户有效评级与限额结果,完成授信调查报告的撰写,明确授信方案建议;

(六)由风险经理对授信调查报告和相关授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齐全性发表意见,进行初步风险分析,出具风险评价报告;

(七)整理授信资料,一并报送授信评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总行认可的主动授信客户名单内的客户及其他优质客户,原则

上经办机构可以按照根据不同客户层级,实行差异化的调查层级标准要求,但必须履行尽职调查责任。

第三章 授信调查基本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在正式受理授信申请后,客户经理应进行授信资料的收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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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调查和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

授信资料的收集。客户经理在进行授信调查时应按我行规定的申

请资料清单搜集授信资料。

(一)对于续授信申请人,基础资料中较上一次授信申请时无变化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可以不再次收集,但必须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说明未提供的基础资料已查看原件,且与上次授信时无变化。

(二)客户经理应对所搜集的授信资料履行尽职审查职责,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授信资料如为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客户经理应在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四)主、协办客户经理均应在授信资料的每一页资料上签字(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等可连续的完整性资料,可只在首页签字确认,但须注明总页数)。主、协办客户经理双签须在完整的授信申报资料中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信息调查核实方式。客户经理应对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所

收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调查核实应以实地调查为主,并综合运用电话、函证、公开信息查询等其他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要求实地察看授信申请人的办公场所、生产场地、施工现场、原材料及产成品存储仓库,关注授信申请人的办公环境、生产设备状况、生产景气程度和现场管理情况,并尽量提供相关现场图片;

(二)要求与授信申请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面谈,民营企业要求必须面见实际控制人,并可与其他工作人员交谈,验证所调查情况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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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调查过程中应注重授信申请人的非财务信息,通过向授信申请人往来企业咨询,如上下游企业、同行业企业、银行同业、中介机构、政府管理部门等,或通过公开信息搜集核实所获取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授信调查核实内容。客户经理具体应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基本要素:

(一)授信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授信申请人的注册地址、成立日期、注册 资金、经营历史和主营业务等。

(二)主要股东和经营管理层信息。要求重点调查授信申请人自然人股东和主要经营管理者的职业道德和风险偏好。

(三)对于民间借贷比较发达的地区,要求重点调查授信申请人、关联企业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在社会上融资和信用记录情况。

(四)对授信申请人主要股东的经营历史和行业从业经验进行调查了解,分析其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五)关联公司信息。要求调查授信申请人股东、控股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比例、主营业务等。对实际控制人为个人股东的,要求调查其所投资的其它企业经营情况。

(六)财务信息。要求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财务信息完整,原则上要求提供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1、原则上要求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经过我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

2、要求注重对财务报表勾稽关系正确性的分析。对于财务核算不规范、实际资产和经营情况与报表差异较大的企业,在调查时要特别注意通过间接方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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