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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2015-06-30 中电联字〔201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及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求,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秩序,提高信息系统项目质量,保障信息安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企业和用户服务,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决定在现有工作基础上,依据企业综合能力和水平评价的行业规范及团体标准,开展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电子联合会已成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开始起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规范。在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正式发布前,为指导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电子联合会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行。
请各有关单位收到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如有疑问、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
电子联合会资质办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3号楼101室(邮政编码: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8065/68208063 传真电话:010-68218535 工作邮箱:sio@citif.org.cn 联 系 人:杨军 娜仁图雅
附件:《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2015年 6 月29 日
附件: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信息系统项目质量和信息安全,促进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是指从事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活动,及总体策划、系统测评、数据处理存储、信息安全、运营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对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管理能力、技术实力和人才实力等要素。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电子联合会设立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定工作,对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条 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 根据资质认定工作的需要,电子联合会资质办可在获证企业数量较多或有必要的地区设立地方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服务中心(以下称地方服务中心)。地方服务中心依照电子联合会资质办的委托在本地区开展资质认定服务工作。
第七条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负责在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认定的范围内开展资质评审工作,包括对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及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