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标准 GB 50471-2018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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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标准 GB 50471-2018

Standard for design of the gas drainage engineering of coal mine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6日 实施日期:2018年09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81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71-2018,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6.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 50471-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月16日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由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 50471-2008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8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矿井瓦斯资源量及抽采量、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泵站、安全与监控、节能及环保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了第8章节能及环保、第2.2节符号和第3.2节矿井瓦斯涌出量及抽采量等内容,删除原规范第4章瓦斯抽采设计参数和第7.2节井下固定瓦斯抽采泵站等内容。

2.对其他章节内容做了相应调整,主要体现在瓦斯资源量及可抽量计算方法、备用抽采泵及附属设备配备要求、泵站内的电气设备布置及防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重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提交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

计标准》编制组(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9号;邮政编码:400016;传真:023-688982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煤邯郸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卢溢洪、万祥富、肖代兵、张刚、蒲毅、邱林彬、赵春慧、夏吉均、成刚、严天良、杜子健、周厚权、黄玉玺、吴志坚、王勇、吴如喜、张世良、包勇、李君利、李瑞锋、张吉禄、郭宝德、魏洋、陈云、窦玉康、罗承伟、王连生、田新华、杨纯东。

主要审查人:冯冠学、宫守才、白锦胜、严志刚、龙伍见、李定明、赵旭生、姜筱瀛。

条文说明编制说明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标准》GB 50471-2018,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1月16日以第1815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 50471-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原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原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原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主要起草人是卢溢洪、卿恩东、袁亮、张刚、王学太、李旭霞、龙吾见、李平、万祥富、胡仕俸、肖代兵、何大忠、刘林、杜子健、罗海珠、王魁军。

为便于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写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并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为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提高瓦斯抽采设计质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及生产煤矿的瓦斯抽采工程设计。

1.0.3 新建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应以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为设计依据,并可参考邻近生产矿井实际的瓦斯地质资料;当新建矿井为突出矿井时,则应以审核的先抽后建达标后的瓦斯地质资料为设计依据;改建、扩建和生产矿井应以实测的瓦斯参数为设计依据。

【条文说明】1.0.3 本条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制定。为使瓦斯抽采系统可靠性高、符合实际情况,达到预期的抽采效果,作为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是可靠的。

1.0.4 瓦斯抽采系统设计规模应满足矿井安全生产要求并留有一定富余量,同时还应兼

顾矿井瓦斯利用。

1.0.5 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遵循“应抽尽抽、多措并举、先抽后采、煤气共采”的原则;抽采系统设计应遵循“抽采泵用备结合,高低负压系统独立”的原则,并应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6 瓦斯抽采工程建设应与矿井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并应满足矿井安全生产所需要的预抽时间。

【条文说明】1.0.6 按照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的方针,瓦斯抽采工程的施工应与矿井建设和生产准备工程同时施工和建成投产,并预留足够的预抽时间,以保证矿井安全。

1.0.7 在进行煤矿瓦斯抽采设计时,应提出瓦斯利用方案建议。

【条文说明】1.0.7 瓦斯利用方案主要包括利用方式,如民用或工业利用、利用量、利用规模;主要设备包括输送瓦斯管网、民用燃气具、储配站、调压站等设备,以及工业利用瓦斯时的相关设备,均衡安全供气的主要措施和资金估算等。

1.0.8 根据矿井建设情况,瓦斯抽采工程应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

1.0.9 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0.9 目前我国煤炭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近期内国务院及各部委出台了多个法规、政策,对瓦斯治理提出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并可能日趋严格,因此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政策及法规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矿井瓦斯资源量 mine gas resource 矿井可采煤层的瓦斯资源量、受采动影响后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的不可采煤层及围岩瓦斯资源量之和。

2.1.2 矿井可抽瓦斯量 drainable gas quantity,gas volume to be drained 瓦斯资源量中在当前技术水平下能被抽出来的最大瓦斯量。 2.1.3 预抽煤层瓦斯 gas drainage from virgin coal seam 在煤层未受到采动以前进行的瓦斯抽采。

2.1.4 抽采卸压瓦斯 gas drainage with pressure relief 抽采受采动影响和经人为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 2.1.5 开采层瓦斯抽采 gas drainage from extracting seam 抽采开采煤层的瓦斯。

2.1.6 邻近层瓦斯抽采 gas drainage from near coal seam 抽采邻近煤(岩)层瓦斯。

2.1.7 采空区瓦斯抽采 gas drainage from gob 抽采工作面采空区或老采空区的瓦斯。 2.1.8 地面钻井抽采 gas drainage on ground 在地面向井下煤(岩)层施工钻井抽采瓦斯。 2.1.9 综合抽采方法 combined gas drain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