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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
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19 09:39:38发布部门:计财处阅读次数: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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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价费[2010]27号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规范检验收费行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情况,我们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正式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收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时,均应按照《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附件2)以及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96号文件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附件3)的规定执行。
二、各收费单位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取费用,要做好收费标准公示工作,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鄂价费[2007]1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2、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计算方法 3、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收费管理 质量检验 收费标准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1月20日印发
打印:王 欣 校对:郑袁鸿 共印500份
附件1: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
对新增产品类别、新增检验参数和新的检验方法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本着不盈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核算的内容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