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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长政发[2005]54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24 【实施日期】2005.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长政发〔2005〕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战略部署,现就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构筑城镇体系
(一)确立我市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特色鲜明、市场运作”的方针,以县城扩容提质和加快中心镇建设为重点,着力提升城镇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努力创新小城镇建设管理体制,全面提高小城镇建设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 1 / 3
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构筑结构合理的城镇体系
根据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托交通网络、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专项规划,按照“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基地集中”的原则,构筑具有特色的中心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中心镇-一般镇的城镇体系。到2010年,全市城镇化水平达到61%,市级重点镇和中心镇建成区面积达到3-5平方公里,居住人口达到3-5万人;建制镇保持在70个左右,建成一批现代化示范村。到2020年,形成科学合理的城镇体系,全市城市化水平达到70%,浏阳市区、宁乡县城城市人口达到30万以上,部分重点镇形成5-10万人的小城市规模,建制镇保持在57个左右,人口规模1-5万人,50%的中心村成为现代化新型村庄。 二、科学制定规划,强化监督管理 (一)认真抓好小城镇规划的修编
要围绕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按照区域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规划必须遵循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发挥小城镇的生态优势,弘扬和发展“湖湘文化”的丰富内涵。规划必须遵循规划委托、方案选优、咨询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县以下重点扶持城镇规划要按小城市要求进行编制和调整。
(二)切实抓好小城镇规划的实施
1、实行城镇总体规划分级审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都市区范围所有乡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重点扶持城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强化小城镇规划管理。全面推行“两证一书”的规划许可制度。积极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引导下的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重点扶持城镇规划区不单独审 2 / 3
批宅基地,对已批未建、不符合城镇规划的,必须异地选址。按规划集中建设居住小区
和农民新村,鼓励农民进镇购房。要严格控制城市的污染工业向农村扩散,防止一些可能产生的重大隐患问题向农村转移。
3、强化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督。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的监督,进一步强化上级对下级、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建立健全城镇规划实施的监管机制。建立城镇规划稽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重要规划的报告、备案制度。
三、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
(一)优先安排重点扶持城镇的建设用地指标
市国土资源局对重点扶持城镇的建设用地计划应予以倾斜,其用地指标在下达给各地的年度用地计划中给予一定比例的单列。对落户在重点扶持城镇的大型建设项目或工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用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重点扶持城镇可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征用50-100亩的启动用地,在5年内以“退宅还田”、“退厂房还田”和复垦开发新增耕地、土地整理等方式予以抵补。对重点扶持城镇,可在区县(市)区域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率不降低的前提下,报请批准机关调整“农保率”。
(二)加快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
重点扶持城镇建设用地中的集体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在本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保持集体土地的性质不变。工业区、住宅区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有偿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重点扶持城镇工业区内,允许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兴办企业。在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前提下,也可将集体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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