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4:49:1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综合素质-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最主要的权利)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钱)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说明: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向法院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记忆口诀】动物(第1小条)凭证(第3小条)申(第4小条)钱(第2小条)——奇!(第5小条)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二.需拓展了解知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共有的:警告】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知识链接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关于“工作方针”的描述: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教育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知识链接2: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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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新增)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法条 1.时间相关:
(1)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具体法条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新增】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法》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学前、初等、中等、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二十条】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业证书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位制度; 【第二十四条】督导和评估制度。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1坑:非“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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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2坑:非“标准”) ;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3坑:非“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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