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结构中州杯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20:49: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河南省结构中州杯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2016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实施“质量兴省”战略,有效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促进参建各方加强过程质量管理,推动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省结构中州杯工程的评审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成立河南省结构中州杯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评委会由省总站专家库成员组成。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公室,负责评委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评审省结构中州杯工程,以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河南省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标准(DBJ41/T057)为依据,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结构中州杯工程评审工作,按照“企业自评、市地初评推荐、评委会复查评审”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的下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依据本办法申报评审:

(一)单位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二)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

(三)实行总承包制的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 (四)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五)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新建、扩建项目;

(六)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建筑结构风格独特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图审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工程;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产品和技术的工程,使用虚假检测报告、未实行施工质量标准化的工程;

(三)改建、修缮工程,保密工程;

(四)在评价过程中因结构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工程; (五)不符合评审标准及存在其他影响结构质量问题的工程; (六)申报评审资料中存在虚假文件的工程; (七)上年度申报没有通过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参加评选省结构中州杯工程的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基础施工过程中或工程四分之一主体前,向所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有创省结构中州杯工程质量目标、创优计划和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

(三)纳入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创省结构中州杯工程计划和目标管理的工程,且该申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全面实行质量标准化管理;

(四)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十项新技术中五项以上;

(五)执行国家及我省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相关标准,贯彻生态建设、节能环保的建设理念;

(六)申报的工程要有合理的造价和合理的工期。

第八条 全省每年申报结构中州杯工程项目数量控制如下: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工程规模量的百分之十。全省获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项。

第九条 申报单位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或工程主要承建单位。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省结构中州杯工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填写《河南省结构中州杯工程评审申报表》,经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评,统一推荐报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时间不限),并附以下申报资料:

1. 《河南省结构中州杯工程评审申报表》(附件1);

2. 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及审查意见、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均为扫描件);

3. 质量监督登记表、安全监督备案表(均为扫描件);

4. 创省结构中州杯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措施中应体现质量标准化管理、新技术、绿色施工等内容);

5. 住房城乡建设部十项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要求应用五项以上)。 (二)经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者,列入复评项目计划。凡未列入复评项目计划的工程,不予评审省结构中州杯工程。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省结构中州杯工程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评推荐; (二) 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确认,组织专家复评检查; (三) 评委会办公室确认参评工程名单; (四) 评委会评审; (五) 公示和表彰。

第十二条 省结构中州杯工程的检查,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初评检查与评委会复评检查及日常巡查相结合,根据检查情况每年评选两次。实行网上申报,每年5月31日和10月31日为半年度接收评审资料截止日,截止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表彰工作。

第六章 初 评

第十三条 初评工作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全程跟踪。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二)初评工作应当结合日常质量监督工作同步进行,应对工程结构的关键部位、关键节点及重要隐蔽内容的施工质量、验收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填写《初评检查评价表》(附件2)。

(三)初评工作现场检查频次要求如下:

1. 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并应出具检测报告; 2. 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两次;

3. 根据检查情况,出具《初评检查评价表》。

(四)对于完成一次以上初评检查的申报工程,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向评委会办公室递交《初评推荐表》(附件3),申请复评。

第七章 复 评

第十四条 复评工作由评委会组织实施,根据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名单和工程进度,采取集中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集中检查每年至少一次,随机抽查适时进行;

(二)复评检查应当成立复查组,复查组由2名或2名以上专家组成,实施回避制度。

第八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审核、核定评审名单,提交评委会。

评委会办公室在提交省结构中州杯工程参评名单的同时,应附以下评审资料:

1. 省结构中州杯工程《申报表》;

2.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评推荐表》; 3. 地基基础检测报告;

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验收记录;

5. 省辖市和省直管县(专业部门)优质结构工程证明(文件或证书); 6. 结构工程的分部鸟瞰照片和各分项工程的局部特写照片(10~20张)及配有解说词的5~10分钟的录像资料(提供光盘)。

第十六条 省结构中州杯工程评审实行动态管理,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审资格。

1.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肢解工程、越级承包等),被记入不良记录、通报批评和有过重大质量投诉的;

2.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它事件的;

3.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

4.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参建各方质量保证体系落实不到位,实物质量有明显缺陷;

5. 不合格材料、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并予以使用;

6. 除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外,一次停工三个月或累计停工半年; 7. 质量控制资料不足以反映工程质量及各类记录签章不全; 8. 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应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与原检测结论有较大异议者; 9. 申报评审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第十七条 经评委会办公室审核推荐的工程名单,提交评委会进行评议和评审。评审结果,由评委会办公室依据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每年公布两次,并给予表彰。

第九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获省结构中州杯工程的项目,授予参建单位及主要参建人员《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积极制定针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监理单位不低于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的奖励措施,并作为以后评审参考。

获省结构中州杯工程的施工企业,在以后参加工程招投标、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按有关规定给予加分奖励。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受理、初评、专家复评等评审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评审标准,严守评审纪律。对违反纪律者,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 确属施工原因, 发现严重质量缺陷问题,经核查,情况属实者,撤销其省结构中州杯工程荣誉称号。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开工工程的评审严格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结构工程和钢结构工程的申报、评审及技术资料的填报参照此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表1

河南省结构中州杯工程评审申报表 工程项目: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