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基本工资制度及运行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3 22:23: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淮南矿业集团基本工资制度及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南矿业集团在册员工。

第二章 基本工资制度

第三条 淮南矿业集团的基本工资制度是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制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辅助工资四部分组成。

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劳动消耗和劳动差别的工资单元。 绩效工资是体现单位经济效益、员工工作业绩的工资单元,绩效工资可随单位经济效益上下浮动。

年功工资是体现员工对本企业劳动贡献的积累而设置的工资单元。

辅助工资为各种津、补贴。包括井下津贴、夜班津贴、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救护队员津贴、回民津贴、班中餐补贴。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煤炭主业岗位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人岗位三个系列设置。

1.管理岗位:设置9个岗级,46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1.3-6.0(附表一:管理人员岗位归类表)。

2.专业技术岗位:设置5个岗级,20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1.5-4.2(附表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归类表)。

3.工人岗位:设置16个岗级,76个档次,岗位绩效系数从1.0-3.7。其中:井下岗位设置11个岗级(J06-J16),岗位绩效系数从1.4-3.7;地面岗位设置8个岗级(D01-D08),岗位绩效系数从1.0-2.1(附表三:工人岗位归类表)。

第五条 电力公司、淮矿地产公司、平安公司、财务公司、上海淮矿资产管理公司、煤炭储配公司、煤化工建设项目部岗位设置(附表四至附表十各单位岗位归类表)。

第四章 新参加工作人员初期工资待遇

第六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培训学习期间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月。

第七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结束,从上岗之日起执行临时工资,其临时工资标准按下表规定执行:

新参加工作人员临时工资标准类别

熟练期 (见习期)临时工资标准(元/月)

采掘岗位 井下其他岗 位地面岗位 代码 标准 代码 标准 代码 标准

技校毕业生 6个月 L01-3 1500 L01-2 1200 L01-1 1000 及其他

大学专科 6个月 L02-3 1800 L02-2 1500 L02-1 1200 毕业生

大学本科 一年 L03-3 2100 L03-2 1800 L03-1 1500 毕业生

硕士学位 在未明确 L04-3 2400 L04-2 2100 L04-1 1800 研究生 职务之前 L05-3 2700 L05-2 2400 L05-1 2100 博士学位 在未明确 研究生 职务之前

退役军人 无 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定薪

第八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熟练(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由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写《淮南矿业集团新参加工作人员熟练(见习)期满后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核定表》,经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 工资支付有关规定

第九条 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及支付 1.岗位、绩效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标准=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绩效工资标准=工资基数×绩效系数

工资基数现定为1100元,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岗位系数、绩效系数见岗位序列设置表。 2.岗位、绩效工资支付:

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应当按照员工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员工月度应得岗位、绩效工资=(本人岗位工资标准+本人绩效工资标准)÷月制度工作日×实际出勤天数

月制度工作日=月日历天数-双休日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 第十条 年功工资标准及支付 1.年功工资标准:

工龄10年(含10年)以下4元/年;20年(含20年)以下8元/年;30年(含30年)以下12元/年;31年及以上16元/年。 2.年功工资支付:

年功工资=年功工资标准×年功工龄

(1)员工因请事假、旷工,井下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2个班、其他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5个班,当月不支付年功工资。

(2)井下员工因病假、事假、旷工全年出勤不满150个班,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地面员工全年出勤不满180个班,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3)因请哺乳假全年出勤班数达不到规定者,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4)员工因工负伤,因停工留薪期全年出勤达不到规定班数者,可以累加当年年功工

龄。

(5)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为7~10级伤残等级应上班而不上班者,全年出勤达不到规定班数者,不累加当年年功工龄。

(6)凡执行年功工资的员工,各单位要逐人建立年功工龄卡片,每年一月份核定一次,累加年功工龄。

(7)原下岗和待岗员工重新上岗工作的,其原下岗、待岗期间可以累加年功工龄。 第十一条 井下津贴标准及支付 1.井下津贴标准:

井下采掘岗位工人30元/班,井下辅助岗位八小时工作制工人、井下区(队)跟小班的管技人员、带班领导15元/班,其他下井工作人员8元/班。 2.井下津贴支付:

井下津贴=井下津贴标准×井下出勤班数 第十二条 夜班津贴标准及支付 1.夜班津贴标准:

三班制上夜班工作人员,井下岗位12元/班,地面岗位6元/班;其他经单位批 准白班工作时间延长至23点以后及值夜班人员2元/班。 2.夜班津贴支付:

夜班津贴=夜班津贴标准×夜班出勤班数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标准及支付 1.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标准:

被选拔为集团公司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井下岗位2000元/月,地面岗位1600元/月。二级单位选拔的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井下岗位1200元/月,地面岗位1000元/月。

2.专业技术(高技能)拔尖人才津贴支付: 按集团公司集政〔2008〕229号文执行。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及支付 1.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标准:

聘任从事井下业务的高级工程师岗位600元/月,工程师岗位400元/月;聘任从事地面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400元/月,中级专业技术岗位200元/月。 2.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支付:

(1)员工因请事假、旷工,井下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2个班、其他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5个班,当月不支付津贴。

(2)专业技术岗位津贴考核办法按集团公司集政〔2009〕36号文执行。 (3)未设置与职称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单位,不执行专业技术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标准及支付 1.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标准:

聘任井下岗位的高级技师600元/月,技师400元/月,高级工200元/月;聘任地面岗位的高级技师400元/月,技师200元/月,高级工100元/月。 2.工人岗位技能津贴支付: 员工因请事假、旷工,井下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2个班、其他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5个班,当月不支付津贴。

第十六条 救护队员津贴标准及支付 1.营养津贴标准、范围及支付 (1)营养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