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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地表水水环境容量核定
技术复核要点
(征求意见稿01)
中国环境规划院 2004年2月
一、总体校核要求
本核定要点是全国地表水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复核大纲的征求意见稿简本。规划院将根据各地反馈意见,同时系统补充各类基本参数,进行完善,形成最终的技术复核大纲。
各省环保局组织进行全省城市水环境容量核定具体数据的技术校核。本技术复核要点可供各省环保局组织技术校核时参考。各省应在完成污染源调查数据校核以及相关各类系数校核后,将全省数据汇总,报规划院进行技术复核。 在此基础上,规划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按照省域、省内各流域、区域性控制单元等层次,对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进行技术复核,并对有问题的具体单元、容量较大的典型单元等,进行模拟计算抽查,并复核各类系数。
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的具体工作目标为如下2项:
1、整合出一套系统基础数据:点面结合,分类指导,在系统分析原有各类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调查和监测,获得污染源排污去向(对应到水环境功能区)和排污量,并整合得到水环境功能区、河流、地市、省、流域各个不同层次的排污状况基础数据。
2、获得一套全国容量数据:以工业、生活污染物入河量为输入,通过水质模拟,获得水环境功能区、河流、地市、省、流域各个不同层次的水环境容量数据。
对应地,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复核主要对象包括2个方面,一是污染源调查数据,二是水环境容量计算数据,两者相辅相成,但规划院对各省的技术复核以水环境容量数据复核为主。
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复核的总体要求包括:数据的准确性、系统性、规范性等3个方面。其中,数据的准确性在后续的复核步骤2-7中详细论述,是技术复核工作的重点。
总体要求侧重对数据的系统性和规范性的要求,侧重表达的规范性和信息的全面性。其中,规范性要求全国各地水环境容量核定提交的基础数据要完备、信息表达要一致。系统性要求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各类数据相互匹配、相互照应。
规划院将根据各地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最终要求的报告格式以及各类基础数据、汇总分析数据的清单和格式。
1、报告要求
报告应图表数据与数据分析相结合,数据结论与计算方法、关键参数选择相结合,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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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本次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过程与情况 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现状背景 全省水资源量、多年均径流量等 水环境功能区划及水质目标情况 主要结论和建议 第二章:污染源调查
污染源排放去向调查和控制单元划分 污染源基础数据调查方法、过程、技术关键 各类源强系数、计算系数一览表及其确定依据
污染源调查计算数据表以及分流域、分地市等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汇总表 污染源调查数据与各类统计数据的差异及其分析说明 各类污染源分析
第三章:水环境容量计算 本省市水环境容量的前期工作积累
明确本次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的水域陆域范围,与功能区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对于功能区划空白地区的处理情况,对于排污河道的处理情况
与污染源调查、水环境容量计算相对应的水环境功能区编码表作为附件加入,以备查询,对河流省界进口、出口浓度以及是否与省界相互协调需要加以说明,计算过程中与原水环境功能区划的差异和修改需要加以说明
计算水环境容量过程中控制单元、控制点划分情况 水环境容量计算的模型选用、参数确定、模型校验情况 水环境容量的边界条件和参数选择
高功能区水域(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水环境容量计算情况
分流域、河流、水环境功能区的水环境容量计算参数、环境容量计算值、水质、现状排污量等数据对应一览表
分不同行政级别的水环境容量计算 水环境容量计算和数据调查的概化图 最终确定的水环境容量数据的汇总分析 第四章:系统分析 水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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