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3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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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委托投资咨询评估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802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等;

(二)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涉及公共安全、占用大量资源、具有排他性的企业投资非产业类项目申请报告;

(三)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 (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省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进行系统性评估论证的事项,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提供评估意见。

第二章 机构选定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机构遴选工作规则》,面向社会择优选定入选机构(以下简称入选机构)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五条 入选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选工程咨询类评估事项的机构应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且服务范围包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和评估咨询等(部分专业省内甲级工程咨询机构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在省外甲级工程咨询机构或省内乙级工程咨询机构中优选),入选概算咨询类评估事项的机构应具有甲级造价咨询资格且具备相应的信用评价等级;

(二)入选工程咨询类评估事项的机构近3年独立完成所申请专业的专项规划编制或评估、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或评估任务合计不少于10个(部分行业项目较少或项目总投资普遍不足5000万元的可适当降低标准),入选概算咨询类评估事项的机构近3年独立完成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概算或造价编制任务合计不少于10个;

(三)连续3年年检合格,近5年内未因重大质量和经营问题等受到有关机关处罚;

(四)省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省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咨询机

构承担。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咨询机构资格变化情况以及入选机构工作完成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入选机构名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任务委托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开展委托咨询评估时,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确定承担委托任务的入选机构:

(一)分专业对入选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序;

(二)对某项需要委托的咨询评估任务,按该专业初始随机排序顺序选择承担该项任务的入选机构;

(三)向接受该项任务的入选机构出具委托书,签订委托合同; (四)入选机构接受任务,即排到该专业排序的末尾。入选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该专业排序的末尾并轮空一次。

第八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评估要求特殊的事项,省发展改革委也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机构进行评估或通过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提出委托任务的评估方向、重点、深度等具体要求,以便承担任务的入选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条 负责承担某一事项委托任务的入选机构,不得为承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