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RBA(原EICC)社会责任程序文件:女工(孕妇)保护管理程序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0 21:04: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牛XX有限公司RBA( 原EICC) 文件 文件名称:女工(孕妇)保护管理程序 编号:RBA-L-OP-07 版本: A/0 制订部门: 制订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编制日期: 页码: 生效日期:

女工(孕妇)保护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及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女员工。 3、职责

3.1总经理或其指定代理人负责对女工及孕妇保护办法及资源提供的审批。

3.2 人事部负责确保本文件得到有效实施并及时更新;负责完善并实施女工及孕妇保护办法, 提供相关设施和劳动保护措施,并监督各部门落实。 3.3 各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对女工及孕妇的保护措施。 4、程序

4.1 本公司禁止一切歧视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有关招聘、工资福利、培训、晋升、解雇政策时, 坚持公平、平等原则,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岗位,禁止在招工时加入性别歧视。

4.2 员工进厂后,人事部负责登记编制女员工名册,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女工及孕妇 实施特别保护。

4.3公司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 )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但女 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除外。

4.4公司禁止对女工或孕妇采取任何形式的骚扰、威胁和非人道的待遇。

4.5 各部门应统计上报“三期”女工名单给人事部,由人事部制定相关的劳动保护措施,对“三 期”女工进行特别保护,保护内容如下:

4.5.1 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 动,不得安排加班。

4.5.2 女工怀孕期间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应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岗 位。

4.5.3 对怀孕7 个月以上(含7 个月)的女工不得上夜班,正常劳动时间内应安排适当休息时 间。

4.5.4 女职工若顺产生育单胎, 可享有128 天的产假。难产者增加15 天产假;多胞胎生 育者,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 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给予男方护理假15 天。 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有薪假。

4.5.5 女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 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4.5.6 对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 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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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 小时哺乳时间;女工生育 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

4.5.8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 正常出勤对待,具体的规定如下:

4.5.8.1怀孕第1-6 个月,每月可享受1 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4.5.8.2怀孕第6-7 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 天假期; 4.5.8.3怀孕第8 个月,每月可享受2 天假期;

4.5.8.4怀孕9 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 天假期,但其中2 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4.5.9 人事部会同工会等组织做好女工及孕妇劳动保护宣传,对处于“三期”的女工进行相 关保健知识讲座,并监督用人部门切实执行劳动保护措施。 5、术语和定义 6、支持文件

6.1《妇女权益保护法》

6.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6.3《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 年1 月18 日劳动部以劳安字〔1990〕2 号文印发)

第一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不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 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 矿山井下作业;

2. 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N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高处理架线作业;

5. 连结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 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 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 标准中第Ⅲ、N 级的作业。

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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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氮氧化物、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 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 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驭等; 7.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 《搞外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 第六条中第1、5 项的作业;

2. 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 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实施。 7、相关表格

7.1《怀孕女工登记表》 序号 姓名 部门 年龄 怀孕时间 预产期 家庭住址 电话 备注 编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