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0 13:53: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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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

认证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进口环节中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免办)规定的有效实施,结合吉林省免办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全省进口产品免办工作的办理及咨询。

第三条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相关业务部门、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业务管理范围内免办产品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免办申请条件

第四条 应该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而未办理,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办理免办证明。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是指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设备/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工厂/公司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即使这些办公用品是海关监管的)。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汽车、摩托车,在展览期限结束后应退运出境或以适当方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9.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情况的进口产品,可予办理免办证明:

⑴ 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本款专指ATA单证项下的商品。贸易关系人在办证时应出示ATA单证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⑵ 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⑶ 境外企业申请CCC认证的送检样品。办证时要求贸易关系人提供CCC指定认定机构出具的送样通知书原件(含申请人、进口商、样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⑷ 出口后退运入境的货物(国内生产的专供出口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时不适用本款)。办证时要求贸易关系人